獅子山學會營運總監 白仲祺
香港是施行普通法的法治社會,香港進行的各種活動,不論個人、商業、政府政策及司法制度,都跟隨沿用多年的普通法原則。
合約法當中,一個經雙方同意訂立的合約,除了有特別因素,條款是具法律約束力的。而這些特別因素,普遍包括欺詐、威迫等等。這種合約精神,使香港能夠得到紐倫港世界級金融中心的地位。這合約精神代表合約條款會完全包含在合約的「四角」內。可是,現今政府對於合約精神的干預日益嚴重。
香港是一個高度商業化的城市。每日在本港發生的產品交易或服務買賣合約,相信超過1億宗,從簡單的貨品買賣,到複雜的商品或服務合約,例如樓宇買賣或商業交易等等,都是依賴合約法的制度和精神。獅子山學會認為,任何令合約精神削弱的政策,都會帶來不可預見的惡果。
消委會建議就健身、美容、時光共享、非應邀合約及遙距合約五類合約,設最少7天的強制性冷靜期。這政策背後原因不難想像,就是保護市民免於高壓營銷手段下簽約。可是,這政策將會同時懲罰正當經營的商戶,特別是一些利潤微薄的小生意。
如果這反口期政策生效,將會令服務提供者增加不肯定性和面對更高的成本。機制讓市民在雙方同意下訂立合約後,都能在無須理由的情況下取消交易,商戶從租金到員工付出的時間,以及交易當中的開支,例如信用卡收費等等,都要增加開銷。大集團有獨立會計部門,對於此延後確認成交的安排,較易作出安排,小商戶卻是不勝負荷。而商戶會否因7天反口期而改變策略,乃至於變本加厲,實是未知之數。
獅子山學會反對政府設立強制性反口期。我們認為,成年人在自願情況下訂立的合約,應該有約束力。這同樣保護顧客及商戶。任何一方如果選擇不執行合約中同意的條款,便應該作出合理賠償,或面對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