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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对银行业霸王条款说不

2018-06-07
来源:钱江晚报

  相信很多人都中过信用卡逾期还款的招,一不小心错过了还款日,一张几百元的利息罚单就自动生成了;约定还款账户里的余额不足,就差那么一点没还清,本以为要罚息也是罚剩下没还清的那部分,结果账单出来傻眼了,一问才知道是全额罚息。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有很多亮点:比如,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用卡全额计息以及过高的罚息一直深受社会诟病,而相关司法实践也在试图打破这种局面。比如在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状告建行一案中,司法判决就让人眼前一亮。李晓东刷建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李晓东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一怒之下将建行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二审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建设银行用“全额计息”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返还多扣划的253元。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标志意义,事实上,相同的案子这几年已经发生了多起,用户胜诉的机率并不高。而最高法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则将这种体现在单个案件上的司法正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一旦通过,也将成为各级法院判决的依据。

  69.36元的欠款,10天内产生了317.43元利息。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极不合理的。未还部分罚钱,可以理解,但已经还掉的部分还要计息,甚至欠一元也要全额计息,权利和责任就失衡了。很多情况下,并非用户刻意不还,而是一时疏忽,银行完全可以用事先提醒的方式维护用户的利益,不分青红皂白就罚,也不近情理。而且,银行制定这么高的罚息依据在哪呢?10天收了317元的利息,哪怕按全额计,折算下来,年利率也高达61%,远远超出了合理合法的范畴。以民间借贷为例,最高法划定的年息红线是36%,超出部分属于不受保护的“高利贷”的范围。法律各有适用范围,但司法精神是相通的,民间借贷尚且如此,何况是银行业。

  银行拿出当初用户签定的办卡合同,认为自己是在按合同办事,但在公众看来,这与霸王条款无异。用户签字不代表合同就没有问题了,合同本身仍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逾越了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每家银行施行的几乎是差不多的条款,用户的选择权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虚设的。在用户与银行之间,银行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

  李晓东一案,二审得出了与一审完全不同的结论,正是看到了按合同办事背后,合同本身的不合理之处,银行有滥用市场地位之嫌。对这种不合理现象的纵容,其实就是对暴利的纵容。

  如今,随着最高法规定在不久的将来落地,困扰用户已久的老大难问题一朝得以解决,但教训仍然是深刻的,首当其冲的是银行业该如何审视自己的经营行为,最高法的介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银行业的自我反省、纠错能力堪忧。

 

  而社会也需要反思,全额计息的不合理规定,真的没有办法处理吗?李晓东案中,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很有代表性,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不是片面的取舍,对法律的引用更不能僵化,生搬硬套。其实,对于银行业、还有银行业以外的一些行业中存在的侵夺用户利益的现象,只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并不难找到维权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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