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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完善同股不同權制度

2018-06-08
来源:香港商報

  一帶一路發展聯會副主席 季輝

  4月30日,港交所正式出台了新的上市規則,其中第8A章「股本證券-不同投票權」中所包含的新上市規則尤為引人注目。目前,港交所的上市公司均採用「一股一票」制度,該制度旨在保障股東投票權與股權比例相一致。同時,該制度對於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和控股股東權益平等也尤為重要。然而,隨科技的創新和發展,新興企業尤其是互聯網企業採用同股不同權的架構日益普遍。此次港交所出台的新8A章標誌港交所正式認可同股不同權企業赴港上市融資。與此同時,為了保護小股東的權益,港交所對於採用同股不同權的企業也提出了若干入市的門檻要求。

  對企業須高要求

  為了充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尤其是小股東的權益,港交所對於同股不同權上市申請人提出了高於一般上市申請人的市值要求。比如:一、上市時的市值至少為400億港元,或者二、上市時市值至少為100億港元及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為10億港元。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申請人由於股權架構的特殊性帶來的潛在風險,港交所要求其必須在所有的上市文件和上市後文件中都加強披露。比如:一、上市申請人必須披露這是一個「具不同投票權控制的公司」以起到對於投資者的警示作用;二、股份名稱結尾都必須有「W」作為標識,該標記是「weighted voting rights」的第一個字母;及三、上市後的文件中都必須明確指出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身份,以及如果其轉讓股份或者終止不同投票權將會對上市公司帶來的影響。

  為了保障小股東的權益不會因為同股不同權制度受到影響,港交所對於具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所享有的投票權利、股份配售以及股份減持等各個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部分股東的不同投票權在股東大會上的行權範圍和行權方式有所限制。比如:一、不同投票權的股東只能就股東大會上的議案行使權力;二、不同投票權的股份類別賦予受益人的投票權,不得超過公司股東大會上普通股可就任何議案表決的投票權利的10倍;三、股東大會不可以將投票權全部賦予持有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受益人,且持有同股同權股份的股東必須持有上市發行人股東大會議案不少於10%的合資格投票權。

  其次,在股份減持方面,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不能因為減少其已發行的股份數目而導致附帶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實際持股比例上升。如果發生類似情況,則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按照比例減少其持有的投票權。

  第三、在不同投票權股份的配發方面,港交所也明確要求必須事先獲得其批准,且上市公司必須使得港交所確信該等股份的建議配發不會提高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比例。因此,該等配發必須向全體股東按照其現有的持股比例發售。

  須符合內部管治要求

  同股不同權企業雖然賦予同股不同權股東一些特殊的權利,但是也應當遵守港交所就普通「同股同權」架構企業需要遵守的上市要求。作為一名香港律師,筆者認為,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企業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內部管治。

  首先,「同股不同權」的企業應當確保企業在重大事項方面仍然保持「一股一票」的權利。比如:一、上市發行人修改公司的組織章程文件。二、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三、委任或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四、委聘或者辭退核數師。五、上市公司的自願清盤。

  其次,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企業應當設立一個企業管治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範圍不僅應當包括上市規則附錄14章「企業管治」包含的一般管治要求,也應當包括特別適用於同股不同權企業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一、檢視及監察上市發行人是否為全體股東利益而營運及管理。二、審查及監控利益衝突的管理。如果發現有任何涉及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公司與任何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之間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企業管治委員會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匯報並提出整改的建議。

  第三,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上市公司應當每年對不同投票權的受益人之資質進行審核。比如,公司應當:一、每年至少審核一次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是否在全年都是其董事會成員。二、每年至少確認一次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是否全年都遵守有關的上市規則。

  同股不同權是港交所的一個制度性的重大變革,它不僅順應了時代的潮流,也為香港的資本市場保留了競爭力。港交所推出的同股不同權制度不僅延續了上市規則一貫保護小股東利益的宗旨,也為新興企業的同股不同權架構設立了一定範圍內的靈活機制。相信隨着越來越多的同股不同權企業來港上市,港交所的該項制度會日趨完善。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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