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言冰
凡事要有對比才能看出差距。一些在香港可能不以為意的事,到了外地分分鐘會被「教做人」,這裏說的是辱警事件。
有人污衊警員成習慣
媒體報道,一名39歲王姓香港男子,去年6月與家人遊覽台灣新北九份,其間僱用的的士涉嫌在巴士站違泊,警員依法抄牌,王姓男子因感到不滿遂用廣東話向警員爆粗,結果當場被扣上手銬帶返警署關押一晚,隔天即送往基隆地檢署覆訊,獲以1萬元新台幣保釋。
時至今年7月24日案件偵結,台地檢署決定依刑度較重的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向王姓男子起訴。根據當地刑法,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台地檢署發言人指,如港男棄保潛逃返港,將會被通緝,「他可能一輩子也來不了台灣。」
這就是典型的「禍從口出」案例,王姓男子的行為,固然丟盡了港人的臉,然而思考背後的原因,不難看出這與過去幾年香港出現公然辱警的歪風有關。以2013年女教師林慧思粗言穢語辱罵執勤的警員為開始,再到違法「佔中」、旺角暴亂,無論遊行示威,還是警察普通的執勤時,大家都不時看到警員被挑釁者肆意侮辱的場景。而警員受《警察通例》「三不指令」(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不擋記者)的約束,只好忍辱負重應對,加之反對派不問是非包庇撐腰,刻意妖魔化警隊,敵視與污衊警員,由此助長了一些人的囂張氣焰,養成對警察也敢窮兇極惡叫囂的習慣,甚至動不動就惡意挑釁:「點呀阿Sir,告我啦!」
辱警惡習帶到外地
只能說香港警察質素高,忍得!但部分港人卻對本港警方的克制表現習以為常,香港又沒有「辱警罪」保障警務人員執法,因此誤以為辱警行為是放之四海而皆準,更將惡習帶到外地,認為指外地警察叫罵不會有後果。現實就是台灣警方給香港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正如台地檢署發言人強調,對於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員,任何人包括香港遊客都要予以尊重,不可以襲擊、辱罵警員,這是對公權力的一種尊重。王姓港男在外地不守法規,爆粗辱罵台警,最終落得被起訴的下場,有可能要坐監,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
其實,不僅是台灣地區,如英國、法國、新加坡及澳門等,都已將侮辱公務員罪列為刑事罪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香港來說,警隊承擔社會賦予的公共職責,維持公共秩序,捍衛公眾安全,是本港法治和社會安寧的守護盾,如果維護法紀的警務人員任由他人粗言辱罵卻只能啞忍,只會極大打擊警員的士氣,影響正當的執法行動和效率,在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時縮手縮腳,受害的將是遵紀守法的廣大市民。考慮訂立辱警罪,遏止辱警行為,讓警隊能夠更好地執行職務,維護法紀,實有必要。另外也可以預防一些港人在外地做出類似的羞家行為,抹黑香港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