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 > 香港

朱經緯上訴冀改判有條件釋放

2018-08-10
來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退休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非法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執勤時以警棍毆打途人頸部,早前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被判囚3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上訴一方表示,事發至今已近4年,朱仍不斷被傳媒跟蹤,令他未能正常生活,並透露他有意找工作,卻因案件使他無法找到合適戶主;又指他已被還柙16天,懲罰已經足夠,希望法官可改判他「有條件釋放」。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后,將案件押后至下月14日裁決。朱經緯繼續獲准保釋。

  押至下月14日裁決

  代表朱經緯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陳詞時,再度質疑事主鄭仲恆的誠信,指他於事發期間不情願離開現場,又向警方大叫。郭大狀強調,法庭需確定朱有意圖使用不合理及非法武力,方可定罪。惟朱當時正控制人群,故他認為自己有必要作出該行為。

  郭大狀又說,事主求醫時並非為了得到治療,而是為了申請病假,以及醫生可為他的傷勢拍攝,讓他作檢控之用,直言其做法不尋常。郭莎樂另指,事主於案發時故意不離開,其態度亦屬侵略性行為,認為判斷不應僅限於他的身體動作。

  郭又提到,朱受到支持佔領行動人士的煩擾,又曾遭《蘋果日報》跟蹤一個月,並舉例指上周他與家人在餐廳用膳,亦被該報記者跟蹤。朱於退休后,本希望在未年老及健壯時找工作,但本案令他無法找到合適戶主,使他無法正常生活。

  不希望留入獄記錄

  上訴方亦指,上訴人已遭還柙16日,本應要求法庭改判16日監禁,但上訴人不希望留下入獄記錄,故要求法庭改判朱經緯「有條件釋放」。

  根據有關條例,在裁判官定罪后,可考慮罪行的嚴重性及被告的背景及精神狀況等,有條件釋放該被告人;條件為被告須作出不超過2000元的擔保,及保證3年內保持行為良好等。

[責任編輯:鍾智維]
網友評論
相關新聞
返回頂部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