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連日在網上撰文。圖:Facebook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繼續在社交網站撰文表示,《基本法》27條指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但根據《基本法》23條,沒有「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自由。
梁振英指出,23條亦不容許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活動;本港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也沒有自由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梁振英認為,有關規定雖然還沒有在香港以本地法例形式訂立,但《基本法》23條的規定絕不含糊,而且有必要。
他指出,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國民和居民要承擔某些責任,包括某些自由受到約束,在西方國家也極其普遍,即使外國記者會和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