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佳音 谷婉茹
11月17日,香港證監會新版《基金經理操守準則》(「準則」)正式實施,對現有制度更新的同時,也增加了大量新的規管要求。新版準則拓寬了監管範圍,受監管實體由單純的基金管理人延伸至從事管理全權委託帳戶業務的持牌機構乃至全權管理委託帳戶資產的核准人士。另外還對不同受規管實體進行了分類,分別是負責基金整體運作的基金經理和全權委託帳戶經理,針對不同類別的實體,新版準則也有着不同的適用範圍。
從受規管實體角度來看,新版準則有幾個新的要點:第一,規範公司自身風險管理,要求公司必須具備風險管理相關政策,及時識別風險及利益衝突,保障投資者利益;第二,強化基金管理內控流程,制訂適當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投資者披露預期槓桿水平及證券借貸和回購政策;第三,重視託管安全,期望基金經理小心勤勉地持續監察基金託管人的日常工作;第四,指明運營方面合規安排,要求基金經理為其負責整體運作的基金任命審計師及第三方進行審計估值;第五,明確全權委託帳戶經理應依照準則表明的部分進行內控管理。可見,證監會對於私募基金的監管及內控要求將逐步向公募基金同業看齊。為配合新準則要求,受規管實體的基金銷售、內部合規、帳戶管理及法務文件等都必須相應地更新,並須加強對相關人員的監控和培訓。對於投資者而言,一系列加強內控收緊監管力度的措施無疑創造了更加透明的市場,為投資活動減低風險,保駕護航。
新《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制訂和發布經歷了漫長的過程。2016年11月,證監會發表了《有關建議加強資產管理業規管及銷售時的透明度的諮詢文件》,一年後出台了相關諮詢文件的諮詢意見總結及新的《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修訂稿,並宣布就部分內容進行進一步諮詢。其間證監會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披露要求作出了重要修訂,以提高投資產品銷售的透明度、處理銷售投資產品所涉及的潛在利益衝突。近期證監會發出通函特別聲明虛擬貨幣交易將被納入監管。通過種種監管新事項,我們足以見得證監會推進全面監管的力度,以及實現「維持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目標的強大決心。好的監管無疑能為市場中的各方帶來好的機遇,作為持牌公司,必須學習順應新的市場新的環境,不應只專注於比拼產品的投資回報,更應通過提升合規經營的水準來獲得市場的認可、客戶的青睞。
(本文作者任職於資產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