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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律政司說句公道話

2018-12-31
来源:香港商报

  容雍

  律政司決定在不尋求外聘法律意見下,不起訴梁振英UGL案,引起輿論爭議,當中焦點在於:其一,此舉打破了以往慣例;其二,此舉容易造成律政司偏袒的印象。

  有關程序沒有違法

  先說第一點。律政司遇上涉及位高權重人士的案件,會徵詢外聘法律意見,源於梁愛詩任律政司司長時的「胡仙案」曾惹起爭議。此後,梁錦松涉嫌偷步買車以及許仕仁、曾蔭權涉貪案,均有徵求外聘法律意見,以釋除公眾疑慮,而成為一個慣例。饒是如此,這並不是一個法定要求,如今,律政司不依從這個慣常做法,也並沒有違法,所做的決定並沒有權力機構可以否定。

  其二,有謂不徵求外聘法律意見,容易造成律政司偏袒的印象,這其實是對律政司的不信任。試想,法庭之上,法官會做最後判決和量刑,難道也要徵求其他意見嗎?並不需要吧。法官只須獨立作出判決即可,縱有爭議,也會以法官的意見為依歸,豈會因被告曾任特首或高官,而有不同的程序?這是因為,法官在其位上,有這樣的權威。2016年,石壁監獄襲擊懲教職員案,被告質疑裁判官詹俊祺與外判大狀徐兆華曾在同一間大律師辦事處工作,恐會令審訊不公。不過,詹官解釋,只有案件涉及直屬親屬,法官才須避席。位高權重若曾蔭權、許仕仁,法官判案時又何嘗有什麼顧忌?法官能如此,律政司也是如此。

  過往做法有削權之嫌

  如果案件尋求外聘法律意見,其實是對律政司權力的削弱。試想想,萬一律政司的意見和外聘法律意見不同,那麼,當依從律政司還是外聘意見?如果這時依從律政司意見,豈不會引起爭議?很明顯,律政司斷不會希望出現這種境況。故此,如果尋求外聘法律意見,也只會找與自己同聲同氣的,苟如是,尋求這樣的意見又有什麼意義呢?

  再說,若說擔心律政司會因權勢壓力而有所偏袒,外聘法律意見又何嘗不會?只不過要看壓力來自何方,是建制還是非建制而已。法治最終還是離不開一定程度的人治,因為法律本是為人而設,立法、執法都在於人,而人的意見會有所不同,本是不足為奇,我們只能對在位者予以一定的監督,最終還是要有相當的信任。如果動輒作毫無意義的削權,整個制度也就不能有效運作。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還提出一點,就是若案件涉及律政司人員或其親屬,將尋求外聘法律意見,近日她的丈夫潘樂陶涉僭建案便是在尋求外聘法律意見下決定起訴的。筆者認為這是合宜的,因為我們的社會畢竟重視倫理親情,而每個人的親屬不一樣,都是很個別的某幾個人,就如法官會為直屬親屬避席,律政司為直屬親屬的案件尋求外聘法律意見也是對應的。但是,若是對所有位高權重的人都避嫌,如前所述,卻是沒有必要的。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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