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各界協會主席、元朗區議員 李月民
就在香港正進行《國歌法》立法之際,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與常委敖卓軒於《華盛頓郵報》發表文章,反對《國歌法》立法。文中批評《國歌法》是將中國民族主義強加於香港人,又稱立法後會讓人易墮法網,都是與事實不符的指控,志在唱衰香港,分裂國家。
港人對國歌有共鳴
首先,國歌代表一種催人振奮的精神和對國家的認同。中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的歌詞寫的並非如黃之鋒所說是共產革命,而是抗日戰爭,對此,港人是深有共鳴的,因為港人也積極參與抗戰,並為此付出了無數生命代價,每年,香港都有重光紀念日,紀念這場戰爭。這也證明香港與祖國是血脈相連,同屬「一國」。黃之鋒歪曲事實,欲借外國人的恐共情緒,抹黑中國國歌,說什麼「將中國民族主義強加於香港人」,只會凸顯他們欲不擇手段分裂中國的居心。事實上,香港人就是中國人,與內地同胞同屬中華民族,何來「將中國民族主義強加於香港人」之說?
不會輕易墮法網
再說,所謂《國歌法》立法後會讓人易墮法網之說,也是毫無根據的。《國歌法》立法後,球場噓國歌的事固然不可再現,然而,立法前噓國歌的行為都不會追究。《國歌法》的設立,並不是要使市民入罪,而是重在教育市民,讓大家知道尊重國歌與國家尊嚴,避免侮辱國歌的行為。
根據草案條文第七條,以下行為將構成侮辱行為,包括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歌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等。正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所說,只要尊重國歌,便無須擔心《國歌法》帶來的影響。在公眾場合奏國歌時故意發出噓聲、背對國旗,或者將粗口加入國歌流傳,很明顯都是具有侮辱成分,一般人並不會明知故犯,也就不會易墮法網。至於有立法會議員擔心宣誓儀式上避開奏國歌的環節會被DQ,他們這種想法根本就是存心找碴,不會獲得同情。
《國歌條例草案》還明確規定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金紫荊廣場升旗禮、國慶及回歸升旗禮及酒會、紀念抗戰勝利和死難者的儀式、行政長官等官員和法官及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等,都是一些具國家主權意涵的活動,尊重國歌是應有之義,應予支持,並沒有反對的道理。
大多數香港人是知法守法的,《國歌法》的設立,不會對大家的生活造成影響,正如《國旗及國徽條例》落實以來,也不見有人無辜墮入法網,可見有關法例奉公守法的良民是不必擔心的。只有心懷不軌、不尊重國家主權的人才會招禍。為此,現時社會普遍都支持《國歌法》立法,反對的聲音並不強烈。黃之鋒反對《國歌法》在香港得不到民眾支持,就跑到外國用不盡不實的文字唱衰香港,可說是其心可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