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開腔釋除社會對《逃犯條例》修訂的疑慮。記者 崔俊良攝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仁樂報道:香港大律師公會日前就《逃犯條例》修訂發表聲明,質疑新修訂讓行政長官成為啟動個案移交的「唯一決定人」,立法會無從把關、亦無法確保有足夠制衡,有關言論引起政界不滿。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強調,不存在沒有把關的說法,重申不能單靠任何一個人或機構就可以完成整個程序,絕對不是行政長官一個人「可以話晒事」。
絕非特首一人可以話晒事
立法會昨日首讀及二讀《逃犯條例》修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到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環節後,開腔回應社會對《逃犯條例》修訂的疑慮。她說,在決定移交逃犯的程序中,相關地方會向律政司提出申請,律政司會就有關文件進行研究,若證據足夠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建議,簽署證書以啟動程序,由保安局人員逮捕該名疑犯,若證據不足便不再跟進此事。她續說,在證書發出和逮捕間會有一個時限,這宗案件需要呈上法庭,律政司會向法庭陳述理據,有關涉事人亦有權在法庭提出主張及聘用律師,法庭會視乎文件及雙方陳詞再作出命令,過去亦曾有案例被法庭裁定不成立,該人士立即獲釋;當案例成立後,會發出法庭命令,最後由行政長官發出移交令,疑犯才會被移交到外地。
鄭若驊指出,涉案人士很多時候都可以聘用律師,並非所謂的「很簡單,法庭不能把關」,強調法庭絕對可以看文件,聽取雙方的陳詞,然後才作出一個命令,而程序上會是「由律政司第一個看(審視申請),然後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啟動,(然後)法院進行公平審訊,行政長官再發出一個移交令,整個程序才完成。所以絕對不是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機構便可以將一件事完成。」
對於社會關注如何保障相關人士,鄭若驊重申在條例上已經全部寫明,無論現時的條例和將來修訂的條例,這些保障絕對不會有任何修改。她解釋稱保障有好幾項,當中包括雙重犯罪保障(double criminality),「這個要求其實是普通法國家和法域常用的一個保障。簡單而言,申請移交的地方,(有關行為)在該地發生是一項刑事罪行,但假若在香港不構成香港法例中的刑事罪行,這個雙重犯罪原則不成立,(香港)不會考慮任何移交程序。」
政治宗教罪行都不會移交
鄭若驊續稱,修例下是否引渡一個嫌犯需要符合多項條件,包括雙重犯罪原則、即相關罪行在申請國及香港都構成犯罪,而罪行涉及經修訂後的37項指定罪行,且可處3年以上刑期,經法院以香港的法律檢視後方可引渡。她強調,將絕非單靠一個人或機構就可以完成移交逃犯,而在條例修訂後,對涉事人的保障亦不會改變,重申政府不會移交政治犯,即使表面是其他罪行,如果實質是因為政治、宗教或種族的罪行,都不會移交。
鄭若驊被問到台灣當局的立場表示,香港是法治社會,無理由完全無辦法處理逃到香港的逃犯,修例旨在彰顯公義及法治,有法例、制度將逃犯移交到相關地方進行審訊。她未有正面回應修例能否成功引渡台灣兇殺案的被告,只稱修例首先要經立法會通過,強調香港要先做好自己,盡快立法才可以讓案件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