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
藝人的士偷情事件曝光,社會除了關心娛樂八卦,也愈來愈多人反思私隱問題。由的士攝錄,到拍攝藝人家居生活,凡此種種,皆與私隱有關。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理應有效保障個人私隱,不論大明星抑或小市民皆然。然而,回顧今次事件,卻看不到法例產生任何保障效果。
不應假借公義傷害人
或曰:偷情有違道德,仗義揭發絕對合情合理。誠然,公眾利益有時候是淩駕個人私隱,尤其針對違法情況,最經典例子莫如美國的水門事件。不過,藝人的私下戀情,又如何跟公眾利益掛?這大概僅屬公眾八卦吧,雖是大家茶餘飯後的熱門話題,卻肯定稱不上是什麼社會議題。退一萬步講,即使真心要仗義揭發,揭發對象也好應限於當事人的伴侶,而非公開予全社會聲討;更莫說,即連相關伴侶受害者,也不排除不想事件鬧大,包括以自己方式來解決自己的問題,不希望外人插手或人人加把嘴。坊間有個說法:倘若發現自己的親友出軌,亦不宜一股腦兒地向涉事人舉報,或在親朋戚友間公開揭發。簡言之,仗義固然是好心,但好心也可能做出壞事來,甚或令受害者受到更加深遠的傷害。不必諱言,近年香港,豈不動輒有人假借「公義」之名,幹盡許多有損社會、只利自己的事情?
必須強調,私隱揭露往往覆水難收,知名人士亦容易受制社會反彈而無法求諸法律。畢竟,現在還談啟動民事索償之類,肯定是為時已晚了,由私隱曝光一刻所造成的損害已無法挽回,相關損害既不一定可以金錢理賠,也未必能以金錢衡量。再加上,知名人士一旦真箇訴諸法律,去阻止不利自己的私隱流傳,則恐面對各界更嚴厲的負面評價,所以在是否興訟方面必須慎之又慎。若干年前,香港亦有藝人爆出艷照門,當時涉事者提上法庭處理事件,成功將偷竊及發放艷照的人定罪(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並成功為該批艷照申請禁制令;然而,眾所周知,相關受害者不見得由此撫平損害,因為影響已深深烙在世人腦裏了。果如是,現時的所謂私隱保障,豈不形同虛設?現在網上監管流行說「Right to be forgotten(被遺忘的權利)」,但實質上難免知易行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士攝錄所涉私隱,僅是私隱漏洞的冰山一角罷了,社會上許多人其實都掌握重要私隱。就以偷情為例,除了的士司機及鄰居之外,大廈保安員難道不也知情?除非家住獨立別墅吧。另外,酒店職員呢?近日便有電影談及酒店人員的職業操守。醫護人員亦可能掌握病歷資訊,例如某某幾時入院、因何入院等等私隱;某上市公司主席緊急入院,或導致股價重大波動而必須公開,但某知名人士身患什麼隱疾、做過什麼整容塑身手術之類,卻無疑與公眾利益無關。至於,入境處、稅務局以至警察等公務員,工作過程固然都會接觸大量私隱。難道上述人等,都能基於所謂公眾利益,隨隨便便就可公開別人私隱,甚至將信息賣錢圖利(向當時人勒索則是違法的)?若真如此,後果絕對不堪設想,社會必然大亂。
說到底,究竟何謂私隱?又如何真正切實保障私隱?現行私隱條例又可怎樣完善?當然,普羅市民不似名人,不易淪為私隱被公開的受害者;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人私隱實不應該比一般人小。有朝一日,當你家窗外有「無人機」拍攝你私人生活狀況,才發現私隱條例居然毫無作用可言,一切就肯定太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