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早前促請政府回應取消4名立法會反對派議員資格的法律依據,港府今日(14日)回應表示,基本法明確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港府表示,被取消資格的4名議員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梁繼昌,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香港事務,及表明意圖在確保於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和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
港府指,選舉主任認定上述4人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需要按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承擔法律後果,相關問題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就第六屆立法會延任的決定,而該決定並無觸及議員「去留」,特區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因此請求中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憲制層面來解決問題。
港府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立法會議員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法定要求的法律後果,定下明確規則,有利於堅決及準確實踐「一國兩制」。特區政府完全認同,法治是香港長遠繁榮及安定的基石,並在任何時候全力捍衛此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