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涉前年上環暴動罪脫 律政司尋法律指引進行聆訊

2021-01-25 17:19
來源:橙新聞

 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涉嫌參與前年7·28上環暴動,去年在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就原審法官指「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三人,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結果將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寶琴三人處理。郭棟明資深大律師代表律政司,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38歲湯偉雄及41歲杜依蘭,曾藹琪大律師代表17歲李宛叡。

 原審法官郭啟安在裁決時稱,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是普通法下的原則,可以適用於普通法甚至法定罪行下的一般罪行,但認為基於《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集體性質的獨特性,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可包括並非身在現場的犯案者的原則,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求上訴庭詮釋條例釐清原則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出,不在現場的犯人如有「共同犯罪計劃」,亦應有間接法律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詮釋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中的「共同目的」與「共同犯罪計劃」所指的「共同意圖」,請求上訴庭詮釋有關條例及原則。郭棟明請求上訴庭詮釋有關條例及原則,以釐清以「共同犯罪計劃」指證不在現場人士的原則,是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舉例指出,如在合法集會期間,前方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但後方在合法集會的人卻對前方情況一無所知,後方的人亦因擁擠情況而無法離開,但不代表後方的人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郭棟明表示認同並指在此情況下,須看有沒有證據證明後方的人是與前方的人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代表夫婦和女學生的律師表示,認同原審法官指「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檢控不在場人士。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舉例指,如警方及參與暴動人士在街上對峙,但有人在樓宇上指揮參與暴動人士,反問在樓宇上的「不在場人士」是否在「共同犯罪」,代表女學生的大律師認為,有關不在場人士並非「參與」暴動,只是協助或教唆參與暴動人士,故不應使用「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圖說:湯偉雄(左)、杜依蘭(右)早前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資料圖片

[責任編輯: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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