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協商辦法產生特首」的看法後,林鄭月娥也公開表示她更傾向民選產生特首的辦法。這兩種辦法沒有誰對誰非的問題,只有哪種辦法更可行的問題。
梁主張協商產生特首的辦法自有其切身感受,在他任內曾提出援用基本法第45條作出特首選舉改革的提案,辦法是把第45條的「選舉委員會」改為「提名委員會」,並表明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名候選人,候選人可多過一名,然後交由全港合格選民一人一票去選舉。可是在2014年的「公民抗命」/「雨傘革命」長達79天的暴亂後,最後提案也在立法會「不了了之」。這場政治衝擊,梁親身經歷,感覺到要民選特首,在民意撕裂的政治環境下,不可行,何況即使選出了特首也會因民意、暴力對立下,沒有安定的政治環境,民選特首還是「行不得」。
但對林鄭來說,她或許擔心的是協商產生特首的辦法,缺乏民意基礎,是天生的民主「貧血兒」,不能有作為,她甚至相信,經歷了24年的「一國兩制」,基本法也寫著最終要民主產生特首,協商產生的辦法會是開倒車。與其如此,倒不如行一步看一步,找到適合的環境條件再推出第45條的特首民選改革方案。她這說法,做好人容易,但好人沒好解决辦法,也是枉然。
其實,認真說起來,民選乎?協商乎?都不保證選出來的特首有所作為,能不能盡職要靠他/她的政治領導才能,不能全靠他/她是民選抑或是協商出來。就以特首面對到的立法會政治生態來說,裏頭亂得一團糟,要特首如何去「主導立法」?24年來,有過四位特首,自問他/她不都因為沒法主導立法而陷入行政困境嗎?
可是,要行政主導立法,千頭萬緒,連英美也莫衷一是,英國靠的是其多數議員來確保行政主導立法機構,美國靠的卻是行政首長由民選產生來建立自己的民意基礎,從而主導國會。但英國的辦法在港不行,因為特首不能有自己的政黨,更何況,憲制上,政黨在港是不被承認的,也正因如此,剩下來的選擇便只好從第45條的改革辦法,尋求民選產生特首。在梁執政期間,因為反對派太囂張,搞出了79天的暴亂,令到改革胎死腹中;現在到林鄭,有了香港國安法把長達一年的「黑衣暴亂」壓了下去,而立法會的反對派又在杯葛立法會,其中極端議員被「DQ」的,被抓坐牢的,「著草」逃走的,不一而足,立法會可說已清理「內障」,在這剩下不到一年的下屆立法會選舉空檔,如果林鄭夠有魄力,大可在此期間再度提出第45條的政改,一旦立法事成,民選特首的機會便可水到渠成。
至於梁振英提出的協商辦法,也並非不可建立其應有的民意基礎,辦法可靈活處理,最重要的是在協商過程中,在三百多個民意代表團體產生的、第45條列明的「選舉委員會」中,將其三百多個有代表性的團體擴大到五六百個,只要能更廣泛更深入發掘民意基礎,這樣得出的協商辦法,最終產生的特首好處是可以避開一人一票的劇烈選舉。因此,梁應抓緊機會去落實協商的民意基礎,在港是可行的。雖然基本法表明政治改革要「循序漸進」,但自2019年出現史無前例的大暴動後,社會與政治秩序已大亂,加上外國勢力又不斷干預,沒法循序漸進,選擇協商辦法,也是合情合理與合法的!(鄭赤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