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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全國首創裁前報告制杜絕暗箱操作

2014-11-10
来源:南方日报

  原廣東健力寶董事長張海虛假立功獲取減刑後逃往海外,今年初,當媒體曝出這一消息後,減刑假釋一時間成為公眾的焦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到,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杜絕暗箱操作。記者從省高院了解到,今年來,廣東已就減刑假釋案件審理規范化進行了深入探索,不僅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全程公開,而且嚴格特殊案件審查,在全國首創裁前報告制度,對原為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及重大金融犯罪罪犯,對原處級以下幹部但涉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或有社會影響的案件,減刑假釋均要進行裁前報告,杜絕有權、有錢、有名的人在減刑假釋中“占便宜”。

  粵實質性審理減刑假釋案

  張海案被踢爆後,2月24日,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下稱《意見》)。當天下午,廣東高院緊急叫停“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意見》規定“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工作,並於次日將《意見》轉發至各中級人民法院。據了解,廣東高院本次共叫停全省各中院正在審理的“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共有135件。同時,廣東高院嚴格按照《意見》要求,該院審理的罪犯黃少雄(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省工商聯原主席)、李忠(涉黑犯罪)、韋家揚(涉金融詐騙犯罪)等多起減刑案件,因“執行刑期未滿3年”而被退回刑罰執行機關。

  按照2月28日廣東高院下發通知要求,辦案人員要堅持減刑、假釋案件實質性審理,徹底改變原來簡單以刑罰執行機關報送的改造成績兌現罪犯減刑幅度的辦案方式,防止罪犯靠投機改造和不法手段獲取減刑、假釋機會,杜絕違法、違規減刑、假釋現象發生,提高案件裁判質量。廣東高院副院長王勇當時表示,要強化減刑、假釋工作的審判地位和職能,切實改變法院的審理工作流於形式、法院只是執行機關“橡皮圖章”的狀況,規范案件審理程序,堅持案件的實質性審理。

  5月15日,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頒布《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規范此類案件審理,努力構建全程同步監督體系,讓減刑、假釋從考核、提請、審理到裁定,每一個環節都有一雙“法眼”盯著。

  減刑假釋案一律上網公開

  “一律開庭審理”、“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網公開”,公開已經成為廣東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一種常態,而“三個一律”也成為了工作“鐵律”。

  省高院審監二庭副庭長江洪濤表示,減刑假釋案件首先一律要裁前公示,聽取公眾聲音。案件受理後,作出裁判前,將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刑期、改造表現,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意見等信息在罪犯服刑公共場所及互聯網上公示,收集反饋意見聽取公眾聲音,針對不同意見分別處理,現如今,全省減刑假釋案件裁前公示率達100%。

  減刑假釋案的庭審也隨之公開,有理講在法庭。庭審是審判的核心環節,目前廣東法院“三類”罪犯開庭達100%,法律規定六種應開庭審理情形的罪犯開庭率達100%,另除外國國籍罪犯外,廣東高院和東莞、惠州中院減刑、假釋案件實現100%開庭審理,全省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率達到96%以上。法院通過開庭,圍繞提請減刑假釋罪犯“主觀悔罪”及“客觀表現”焦點進行審理,並逐案聽取檢察機關意見,主動接受同步法律監督。

  為打破高牆內庭審的神秘感,廣東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還創新方式向社會公開。廣東法院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害人家屬旁聽減刑假釋案件庭審的方式,主動接受監督。廣州、東莞、江門等中院引入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自覺接受群眾對審判活動的全程監督,東莞、廣州中院人民陪審員案件參審率超過50%。佛山、惠州、江門等中院進行了庭審微博直播。廣州、深圳、東莞等中院開通減刑、假釋案件遠程視頻庭審平台,公眾可隨時到法院旁聽,廣州中院還准備將視頻開庭納入該院的“庭審直播”平台,將減假案件庭審過程在網上同步直播。揭陽中院甚至直接在監獄接見大廳實時播放庭審視頻,前來會見服刑人員的家屬可以同步觀看。

  減刑假釋案件的裁判結果同樣要接受公眾監督,為消除質疑,自今年6月始,廣東法院將公眾最關注的減刑假釋案件裁判結果100%網上公示。廣東高院第一批733件案件裁判結果於5月份公示,第二批677件案件裁判結果也將於近期審結後及時公示。據透露,待信息平台技術改造升級後,廣東減刑假釋全部生效裁判文書都將在網上公開。

  首創裁前報告制審特殊案

  公開只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其中一道防線,如果沒有制度的全方位保障,有錢、有權、有社會名望的人還有可能鑽空子。

  備受公眾關注的張海案就是很好的例證。2007年2月,佛山中院以張海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9月12日,廣東高院根據佛山市看守所出具證據(現已查明為虛假)認定被告人在二審期間有立功表現,改判張海有期徒刑十年。終審判決生效後,張海先後在佛山監獄、番禺監獄、武江監獄服刑。2010年9月3日,韶關中院認定張海在佛山看守所羈押期間檢舉他人販毒線索屬立功,裁定減刑二年。2011年1月25日,張海因發明汽車前後雙視鏡獲得專利證書(系他人發明),被武江監獄記重大立功獎勵一次,韶關中院據此為其減去餘刑二年一個月二十八天,張海於2011年1月26日被釋放。經複查,以上兩次減刑均系張海親屬造假向監所幹警及韶關中院審監庭副庭長丁某某行賄所致。

  如何堵塞“張海減刑造假案”等案件中的漏洞?廣東法院對特殊案件進行了嚴格審查,在全國首創減刑假釋案件裁前報告制度。江洪濤解釋說,廣東法院要求對原為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及重大金融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進行裁前報告,而對原處級以下幹部但涉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同樣要進行裁前報告,“就是要管住、管好有權、有錢、有名的人的案子,讓這些人無法在減刑假釋案中占到便宜,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與此同時,廣東法院還建立了裁後報備制度。統計數據顯示,廣東省高級法院今年共審查報告、報備案件434件,其中392件減刑案件,42件假釋案件,對其中209件案件提出了指導性意見,經報告後案件裁定結果均已報廣東高院備案審查。

  對話

  省高院副院長王勇:

  減刑假釋公開規范

  能給服刑罪犯信心

  南方日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到,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杜絕暗箱操作,廣東法院在減刑假釋案件公開、透明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王勇:司法公開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礎,貝卡利亞說過,不公開則無救濟。長期以來,減刑假釋案件都是監獄等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報送材料,法官通過書面審查來確定罪犯的“悔改表現”。由於監獄是封閉場所,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封閉性、單線性的特點,容易產生暗箱操作、滋生腐敗。廣東法院推行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全程公開,包括裁前公示、結果公示、文書公開、庭審公開等幾個方面,互聯網公示、微博直播庭審、邀請人大代表旁聽庭審等多種方式努力實現陽光減刑、假釋,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目前,全省減刑假釋案件公示率100%,“三類”案件開庭率100%;假釋案件開庭率超過96%,除外國籍外,省法院、廣州中院、惠州中院減刑、假釋案件已經實現100%開庭。

  南方日報:《決定》還提到,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您認為,在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中應當如何貫徹“以審判為中心”原則?

  王勇:今年以來,廣東法院努力從“以刑罰執行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從對案件形式審查回歸為實質性審理,樹立減刑、假釋案件的“精細化審理”理念。

  例如東莞中院推行的一案一閱卷筆錄、強化庭審功能、增強裁判文書說理、統一司法尺度,建立定期排查主動糾錯制度等做法,讓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逐步向“精細化”邁進。

  南方日報:廣東在押犯數量大,最近又發生了北江監獄犯人越獄事件,如此嚴格規范的減刑假釋審理會不會導致監獄壓力更大?

  王勇:這個問題要從兩個層面分析解決。一方面應當嚴格依法減刑假釋。法院減刑假釋越是公開、規范越是能給服刑罪犯信心,向他們傳遞只要安心改造,認真悔罪,就能爭取減刑或假釋和家人團聚、回歸社會的觀念。另一方面廣東法院正在積極擴大假釋的適用,緩解監獄壓力。廣東在押犯數量大,但隨著社區矯正體系逐步建立完善,已經具備了擴大假釋適用的條件。因此,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依法適宜假釋的,應優先適用假釋;對生效判決認定的過失罪犯、中止罪犯、脅從罪犯及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被判處刑罰等主觀犯罪惡性較輕的罪犯,可依法優先適用假釋。我們希望,通過擴大假釋的適用,一方面減輕監獄的押犯壓力,另一方面通過對罪犯進行社區矯正,幫助他們改過自新,順利回歸社會。(陳捷生 李細華 范貞)

[责任编辑:朱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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