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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推動法治建設走在全國前列

2015-01-26
来源:南方日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廣東,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貫徹落實中央《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省

  (一)重大意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的重要關頭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全會專題研究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部署,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基本原則,提出了關於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回答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在新的曆史起點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了基本遵循。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省委始終把法治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從我省實際出發,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紮實推進公正司法,著力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推動法治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廣東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作出了積極貢獻。同時,必須清醒看到,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比,同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我省法治建設還存在不少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地方性法規不夠完善,立法質量有待提高;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仍然存在,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不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部分社會成員法律意識淡薄,全社會法治觀念有待進一步增強,等等。對這些問題,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

  當前,我省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戰略機遇期、改革攻堅期、矛盾凸顯期疊加交織的階段性特征更加明顯,改革發展穩定的任務日趨繁重,各種矛盾和挑戰顯著增多,法治建設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全面深化改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增創新優勢、當好排頭兵,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更好地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二)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全省社會大局穩定,為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目標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目標任務。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緊緊圍繞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廣東,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基本要求。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核心要義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必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動搖,確保法治建設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必須全面貫徹落實到依法治省的各領域各環節。

  結合廣東實際進行實踐探索。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堅持問題導向,大力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努力在依法治省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適應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解放思想,勇於探索,先行先試,努力推動我省法治建設走在全國前列。

  二、保證憲法法律的實施,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

  (一)保證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全省人民、各級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組織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堅決追究和糾正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

  健全保證憲法法律在我省實施的機制。加強地方立法,及時制定和修改與法律相配套的法規規章,發揮地方立法對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作用。確保地方立法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探索建立黨委、人大、政府備案審查的銜接聯動機制,加大主動審查力度,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禁止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落實國家憲法日制度,廣泛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凡經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二)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凡地方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同級黨委討論決定。建立地方立法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編制與調整、法規規章制定與修改的重大問題,分別由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向同級黨委報告。

  (三)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機制。深入分析立法需求,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及時開展立改廢釋,增強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建立由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規草案制度。統籌協調政府部門和社會機構起草法規草案工作,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法規草案質量。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比例。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四)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健全規章立項制度,科學合理編制政府立法規劃和計劃,統籌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完善規章起草制度,堅持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與部門起草、委托起草相結合,重要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探索開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等工作。

  (五)明確地方立法權力邊界。完善法規規章草案審查制度,省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報請批准的法規的審查,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規章草案的審查,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防止久拖不決。

  依法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遵循憲法規定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先行先試,從法律制度上進行探索。按照國家的部署,有序推進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充實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力量,做好機構設立、人員配備、制度建設等工作。支持和指導民族自治縣用好有關立法權。

  加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解釋工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適用依據的,由制定法規的人大常委會依法解釋。政府規章條文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行政執法活動中需要對具體問題進行解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依法處理。

  (六)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

  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立項論證制度。建立健全立法項目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制度,完善公民、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直接提出立法建議的機制。開展立法項目論證,通盤考慮,科學選擇,及時將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納入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

  健全立法起草、論證、聽證、評估、協調、審議機制,推進立法精細化。探索和完善法規規章多元起草機制,對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規章草案,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制度,法規草案都要征求下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完善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省人大常委會在地級以上市各選取1個以上縣(市、區)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有立法權的市和民族自治縣要根據實際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

  健全人大代表參與立法機制。落實法規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有重點地邀請人大代表參與有關立法活動,探索人大代表跨級、多層參與立法工作;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增加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規案的數量。

  健全表決前評估制度和立法後評估制度。新制定、全面修訂及涉及重大制度調整的法規草案,要進行表決前評估。對一些重要法規,要開展立法後評估。完善評估機制,構建法規質量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作為立法決策的重要依據。

  完善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完善立法公開制度,法規規章草案要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並反饋采納情況。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論證咨詢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完善法規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進行單獨表決。

  (七)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規制度,完善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保障公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

  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加強經濟領域的立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落實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反對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商事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市場監管等方面的法規規章,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方面的立法,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促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制定和完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及各類經濟功能區建設管理的法規規章。加強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法治保障。

  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加強民主政治領域的立法,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修改完善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地方立法條例、預算審批監督條例,探索保障和規范基層群眾自治的立法。加強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規范行政行為的立法,促進依法行政。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加強文化領域的立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加強曆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加快文化產業發展,激發文化創造活力。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依法規范網絡行為,保護網絡安全。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依法加強和規范公共服務,完善職業教育、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外來務工人員權益保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社會救助、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加強城市建設和管理立法。加強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等方面的立法,加快推進社會組織立法。

  堅持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環境資源保護立法,建立健全跨區域環境保護機制、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強化環境汙染的法律責任。制定完善大氣、土壤、水汙染防治方面的法規規章,加快完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規規章。

  (八)做好立法和改革決策的銜接。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保障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有序進行。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對改革發展急需的、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時上升為法規規章;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獲得授權。建立常態化的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機制,及時修改和廢止與改革發展要求不適應的法規規章。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行政機關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不得以權力下放、職能轉移為由推卸監管責任。加強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

  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制度化。優化不同層級政府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依法完善部門職能、機構、人員編制規定。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編制和公布各級政府權責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財政預算管理的協調制約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完善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綱要,逐步擴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綜合改革試點,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事權和財政支出責任。按照建立事權和財政支出責任相適應制度的要求,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欠發達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

  依法創新和規范政府管理服務。創新管理方式,加強和改進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制定發布行政規劃,充分發揮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的作用。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規范化。加強便民服務平台建設,推進行政服務標准化,完善社區政務服務體系。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和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全面規范行政審批事項設立、實施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加大對企業投資、生產經營、資質資格、社會事業准入等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和調整力度,切實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禁止以登記、備案、年檢、監制、認定、審定等形式變相實施行政審批。推進行政審批標准化和網上審批,簡化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細化量化裁量准則。

  落實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編制和公布省市縣三級行政審批事項通用目錄及各級政府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未列入目錄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行政審批。推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未列入負面清單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建立健全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後續監管制度,政府有關部門要完善各領域的監管標准、規范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三)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和操作細則,實行重大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嚴格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法定程序。涉及全局戰略部署調整等重大行政決策要提請同級人大審議。強化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主體責任。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以政府法制機構為平台,全面設立法律顧問室,保證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記錄制度,完善重大決策實施後評估等監督制度。

  (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勞動保障、文化旅遊、網絡安全、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探索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加強市縣政府行政執法規范管理,完善行政執法統一領導和協調機制。理順行政強制執行機制,依法明確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權限范圍,建立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協作機制,提高行政強制執行效率。理順城市管理執法層級關系,明確城管執法職責范圍,加大對城管執法的監督力度,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嚴格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考核、管理,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禁止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收費指標,嚴禁將罰沒、收費收入與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落實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完善涉嫌犯罪的行政執法案件移送標准、移送程序、證據要求。加強移送銜接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

  (五)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食品藥品安全、網絡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制定執法標准化流程並向社會公開。加強執法台賬、執法文書管理,完善登記立案、監督檢查、調查取證、行政決定等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確保執法工作有據可查。

  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執法決定備案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細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並向社會公開。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幹預。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開展違法案例分析通報。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加快行政處罰信息化管理系統等行政執法辦案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情況網上查詢。

  (六)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權力監督制度建設,構建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協調聯動和緊密銜接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作用,科學設定監督職責,嚴密監督程序,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強化對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發揮行政複議意見書、建議書的作用。推行行政複議審理權相對集中,建立行政複議開庭審理、公開聽證等制度。

  強化對重點部門和崗位的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制定內部審批制度規范,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

  加大行政監督和行政監察力度。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完善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及失職、瀆職舉報投訴和監督查處制度。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完善審計制度,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加大對國家和省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實現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全覆蓋。落實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七)加快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實現政務信息查詢便利化。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責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公共監管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

  嚴格落實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統一公布要求,確保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和程序予以公布。健全省市縣政府公報發布制度。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明確行政執法公示范圍,依法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等信息。

  加快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完善政府網站管理體制,加強政府網站信息發布和內容建設。依法推進全省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建設。

  (八)健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長效機制。各級行政首長必須切實履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完善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加強統一領導、規劃部署和組織保障。

  發揮政府法制機構作用,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體制。強化政府法制機構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統籌規劃、部署落實、督促檢查、協調指導、綜合研究的職能作用。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監督指導,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和監督辦法。加強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體系。

  四、保證公正司法,維護公平正義

  (一)落實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幹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對於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機關必須嚴格執行;拒不執行的,依法追究相關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完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的提出、受理、辦理和反饋機制。

  落實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嚴格執行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責令履行協助義務、罰款、拘留等訴訟強制措施。

  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明確履職行為過錯區分標准。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探索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爭取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積極推動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和設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建設。穩妥推進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廣州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廣州市行政案件的試點。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依法審理跨行政區劃環境汙染案件。加強對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

  積極推動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落實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深入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

  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優化人民法庭設置,探索設立專業化人民法庭,開展人民法庭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及時糾正違法的行政強制。檢察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積極穩妥推進派駐檢察室建設,把法律監督延伸到基層。

  (三)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科學劃分內部執法辦案權限和責任,做到誰辦案誰負責。

  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規范記錄有關情況,並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制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細化責任追究程序和處理方式。加大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監督力度,落實職務犯罪案件審查決定逮捕“上提一級”,推行檢務督查,加強對各級檢察院一把手的監督。

  (四)健全偵查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實行舉報線索集中動態管理、集體評估、處理情況定期通報等制度。推進案件線索數據庫建設,加強對案件線索管理、流轉和調查的監督。進一步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

  推進檢察機關內部反貪機構職能配置和資源整合。建立健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信息系統,完善行政機關和相關部門協查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健全職務犯罪案件跨區域管轄制度,規范指定管轄、交辦、提辦工作。

  (五)推進嚴格司法。發揮案例指導的作用,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推動建立全省法院、檢察院參考性案例制度,加快形成參考性案例的收集、整理、確定、廢止等工作機制。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完善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的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強化對人民陪審員的履職保障,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業務培訓。

  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全面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加快推進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司法公開平台建設,依法實現案件流程全公開、節點全告知、程序全對接、文書全上網。完善檢察機關辦案信息查詢系統,實現當事人可通過網絡依法實時查詢辦案流程相關信息。積極推進人民法院案件審判網絡直播。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增強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再審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增強檢察機關起訴書和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的說理性。

  (七)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暢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各項法定訴訟權利的渠道。實行辦案人員必須向訴訟參與人詢問訴辯意見的制度。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完善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和標准。依法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

  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建立檢察機關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適用的監督機制,嚴格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完善分級負責的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久押不決工作機制,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健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及隨案移送制度。建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辯解、申訴、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機制,建立健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環節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的工作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落實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加強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的威懾和懲戒,完善對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的限制措施。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推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八)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切實加強和改進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制度,健全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明確對民事執行和行政訴訟活動監督的范圍、程序、方式和要求。

  探索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管理、培訓人民監督員的模式、機制和措施。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建立人民監督員查閱案件台賬、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和執法檢查等制度。完善司法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媒體增強社會責任感,推進案件報道的專業化、規范化,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厲懲處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權力尋租和利益輸送。

  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建立司法人員廉政檔案制度。暢通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溝通渠道,充分發揮律師在監督司法權運行中的作用。

  五、推動全民守法,加快法治社會建設

  (一)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和群眾性普法教育,提高普法針對性和實效性。培育多層次多領域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深入開展法治廣東宣傳教育周活動,全面推進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引導群眾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關鍵,創新辦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黨紀政紀法紀教育培訓班。健全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和法規列入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依托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及普通高等學校定期開展國家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培訓。完善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注重青少年法治教育,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增強中小學法治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健全普法宣傳教育聯動機制,落實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等以案釋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深入開展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法治鄉鎮(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推動建立在公共場所發布法治類公益廣告制度,發揮新媒體新技術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作用。

  (二)發揮社會規范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堅持以法治精神推動各類社會規范建設,促進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培育具有廣東特色、行業特點的社會規范建設示范點,充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實施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增強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強化企業守法經營責任和社會責任,鼓勵企業將社會責任納入經營戰略和企業文化建設,推動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推進企業信息公示,加強對不良信用企業的監管。

  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充分發揮法治典型和道德模范的示范引領作用,大力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弘揚公序良俗。

  (三)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人民團體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參與群眾普法教育、抓好普法和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依法規范和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

  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自律機制。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推動社會組織建立成員行為規范和權益保障制度。建立社會組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自治機制。推行社會組織服務承諾制,規范服務行為。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排查預警、利益表達、協調溝通、救濟救助等機制。落實鄉鎮(街道)領導幹部駐點普遍直接聯系群眾制度,完善“兩代表一委員”直接聯系群眾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收集分析和研判機制。深入實施廣東省信訪條例,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引導群眾依法逐級反映訴求。完善網上信訪制度。強化信訪問題源頭治理,落實涉法涉訴信訪制度改革,完善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和保障機制,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以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等領域為重點,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機制。穩步推進仲裁機構改革,強化仲裁活動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機制,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健全勞資糾紛排查預警機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改革勞動仲裁辦案方式,提高仲裁辦案效率。充分發揮工會在調處勞資糾紛中的作用。加強外來人口服務管理,完善居住證“一證通”功能。

  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加強城市民族工作,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員服務管理。加強宗教場所和宗教活動規范管理,依法打擊非法宗教活動。

  (五)推進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領域綜合治理。深化平安廣東建設,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形成社會治安齊抓共管工作機制。完善以情報信息、實戰指揮、部門聯動、區域協作為重點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推進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深化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問題的排查整治。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健全群體性事件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把群體性事件處置納入法治軌道。完善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加強青少年社區矯正教育幫扶聯動工作。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完善文化市場監管機制。

  (六)健全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構建面向基層的法律服務網絡,深入開展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降低受援門檻,讓困難群眾和特定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法律援助。擴大司法救助的適用范圍和救助對象,完善司法救助的標准和內容,簡化司法救助審批程序。

  加大對律師行業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一批有較強實力和影響力的律師事務所。深化公證機構體制改革,健全公證服務標准體系,拓展公證服務領域。健全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完善司法鑒定從業准則。建立法律服務市場監管工作聯動機制,加強對社會法律服務咨詢機構的監管。

  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一)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努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專門隊伍。強化隊伍職業道德教育,切實轉變作風,確保為民務實清廉。

  抓住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突出政治標准,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幹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選好配強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尤其要選好配強一把手。優化立法、執法、司法機關領導班子的知識、專業和年齡結構,增強班子的整體效能。

  健全法治專門隊伍學習教育培訓機制,分級分類開展專業培訓,加強實踐鍛煉,提升法治專門隊伍的職業素養和業務能力。暢通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有計劃地安排法治專門隊伍年輕幹部到基層一線和艱苦崗位鍛煉。

  (二)落實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制度和機制。落實法律職業准入制度,規范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機制。拓寬相關人才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有計劃地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學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選拔或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注重吸納符合條件的優秀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健全從優秀政法專業畢業生中公開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

  做好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工作,分別建立以法官、檢察官為核心的法院、檢察院人員分類管理體系,健全審判、檢察輔助人員管理機制。科學確定各類人員的員額比例和崗位職責,探索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和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逐步建立與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相配套的工資制度,探索延遲符合條件的法官、檢察官退休年齡。加強政府法制隊伍推進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強化對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統籌完善其他法治工作人員的職業保障制度。

  落實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三)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加強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建設,推動律師專業化分工發展,將高端律師人才培養納入地方人才培養規劃。

  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范法律風險。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

  健全律師執業規范體系。全面推行律師執業宣誓制度。完善律師執業保障機制,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機制和權利救濟機制,建立健全糾正妨礙律師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程序及制度。發揮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作用,強化准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完善職業評價體系,健全執業管理體制和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完善律師行業黨建工作機制,實現律師行業黨的組織和工作的有形覆蓋與有效覆蓋。

  (四)加強其他法律服務隊伍建設。通過聘用、調整和調動等方式,引進更多高素質人才,發展和壯大公證員隊伍。大力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隊伍,特別是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員隊伍,加大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選聘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力度,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專家庫。

  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鼓勵各類法律從業人員、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師生及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官等加入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規范志願者招募和注冊管理,明確服務程序標准,加強培訓和管理,建立激勵機制。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發揮公共投入的導向作用,引導法律服務資源向基層和欠發達地區傾斜,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人才匱乏問題。

  (五)加強法治人才培養。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法學研究,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治人才培養全過程。加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工作力度,建設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積極開展覆蓋面廣、參與性高、實效性強的專業實習。鼓勵高等學校探索立法人才培養模式,推動高等學校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等開展法學專業人才協同培養工作,大力培養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和後備力量。

  深化法治人才分類培養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法治人才培養配套政策,加大應用型、複合型、外向型法治人才培養力度。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落實政法機關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通機制,探索建立高等學校與立法、執法、司法機關人員互聘制度。鼓勵支持立法、執法、司法機關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到高等學校任教,推動高等學校法學專家到法治工作部門掛職。把法治人才培養納入“廣東特支計劃”和“理論粵軍”工程,有計劃、有重點地培養法學領域的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打造高水平的法學家和專家團隊。

  七、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領導

  (一)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加強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建設,發揮黨委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支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支持政協履行職能,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發揮作用。完善黨委依法決策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建立健全民主協商、決策咨詢制度,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加強對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穩步推進各項改革。

  健全黨委領導法治建設的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對法治建設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強化黨委法治建設領導協調機構的組織協調與督促檢查等職能。健全黨委定期聽取法治建設工作彙報、研究決定法治建設重大事項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法治建設中長期規劃。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加強黨委政法委建設。各級黨委政法委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和落實重大事項向同級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及機關黨的建設。

  (二)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深化黨內法規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制定廣東省黨內法規制定細則,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貫徹落實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計劃,加強前置審核,注重黨內法規同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協調,提高黨內法規質量。制定廣東省黨內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細則,健全備案聯合審查機制。

  依據黨內法規從嚴管黨治黨。嚴格執行黨規黨紀,引導廣大黨員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准要求自己。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四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建立健全中央八項規定的執行機制,構建貫徹落實“三嚴三實”要求的長效機制,建立健全防治庸懶散奢等不良風氣的常態化制度。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制定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辦法和責任追究辦法,穩步推進紀律檢查體制機制改革,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對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

  (三)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加強教育培訓和實踐鍛煉,提高黨員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重視法治建設典型案例剖析和經驗總結工作,各級黨委要將推進法治建設的情況作為年度總結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和上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情況。

  完善幹部考核評價體系,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探索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述法三位一體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學的法治廣東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准。把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在相同條件下要優先提拔使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

  (四)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發揮黨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進一步優化派出法庭、派駐檢察室、司法所等基層法治力量配置。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

  整合基層社會治理資源,創新治理手段,規范基層權力運行與監督機制。建立鄉鎮(街道)和職能部門與村(居)委會雙向考核機制,推動依法行政與依法自治協調發展、有效銜接。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健全村(居)委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

  (五)加強涉港澳台和涉外法律事務工作。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依法規范和推動粵港澳、粵台在經濟、科技、文化、旅遊等領域的交流合作,進一步發展在CEPA框架下的粵港澳經濟貿易關系。加強粵港澳、粵台的執法司法協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強化法律服務,維護在粵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合法權益。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促進開放型經濟健康發展。完善在粵外國人管理服務制度,規范在粵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共產黨員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執行中央《決定》和本意見,切實把各項部署落到實處,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廣東,為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目標而奮鬥!

[责任编辑:朱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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