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公布的“華東局罰上海字(2017)1 號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決定判決書”顯示,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未落實飛機適航性責任問題,被中國民航華東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書截圖
資料顯示,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依法對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實飛機適航性責任案進行了調查。經查明,2016年8月23日,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B737/B-5351飛機在執行SC8823浦東至珠海航班任務時(山航委托上海東方飛機維修有限公司負責該機在浦東機場的短停保障工作),從浦東機場98號橋位推至滑行道後,牽引車在退出過程中,左後輪與牽引杆發生碰擦,導致牽引杆彈起並擊傷飛機機頭下部。飛機損傷後,維修人員檢查工作不仔細,沒有發現機頭下部被撞傷,飛機繼續執行SC8823航班。飛機在浦東落地後(該飛機執行完SC8823航班後繼續執行SC8824珠海至浦東航班),機務人員進行繞機檢查時,發現飛機機頭下部有一處蒙皮損傷,損傷超標,構成一起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認為,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號)L章第363條(a)款的規定,依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號)y章第763條(a)款(6)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