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5月9日訊 近日,半島記者從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了解到,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1999年出生,在平度市某職業學校男公寓樓宿舍內,因同學曹某某大聲說話影響其睡覺,與其發生爭執後廝打,曹某某先用拳頭擊打王某某的鼻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情急之下,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子將曹某某腹部捅傷,致其胃部破裂,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二級。後王某某的家長賠償被害人曹某某住院費等共計六萬元,經法官調解,雙方表示和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告人犯罪時系未成年人,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與被害人和解,對其減輕處罰。據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司法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平複被害人受到的傷害,促成雙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