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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年輕人收費站加塞起糾紛 將對方捅成重傷

2017-08-30
来源:齊魯晚報

 

  資料圖

  原標題:聊城一年輕人收費站加塞起糾紛 持刀將對方捅成重傷

  本是一件小事,當事人雙方卻年輕氣盛,不肯退讓,小事變大事,孔某被依法判刑。

  今年1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孔某駕車沿聊陽路自南向北行駛,在通過聊陽路收費站時加塞,與駕車正常通行的段某等人發生糾紛。後面的段某駕車(載賈某)追趕孔某,在江北水城旅遊度假區高莊橋附近,發生打鬥,被告人孔某持水果刀將被害人賈某捅傷。經法醫鑒定,賈某的損傷屬於重傷二級。

  2月6日,被告人孔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另查明,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孔某同被害人賈某達成協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賈某自願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人孔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害人挑起事端在先,負有一定過錯;被告人犯罪後主動投案,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聊城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孔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本案因民間矛盾而引起,被告人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能夠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應的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孔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遂做出以下判決:被告人孔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责任编辑:朱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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