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官网 > 吉林 > 本地新闻

护航“四新经济” 吉工商局创新监管机制

2018-06-20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冀文娴报道:6月20日,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了该局制定出台的《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发展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省工商局副局长刘景平、法规处副处长李娟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支持“四新经济”发展部署要求的该《指导意见》,从市场准入、执法监管、风险防控等方面,制定了服务“四新经济”发展的16项政策措施。其中,对新设立“四新经济”企业实施1-2年“包容期”管理,系该局首次尝试的大胆突破,为吉林省“四新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政策利好。

  三大创新构建“四新经济”快速发展机制

  刘景平说,在《指导意见》的制定过程中,“我们牢牢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可用管用,不搞面面俱到,重点研究分析共性问题和诉求,着力突破对‘四新经济’发展的限制和障碍,最大程度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在个别条款进行了大胆突破和尝试。”

  一是营造宽松开放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准入,既是企业进入经济社会的第一道环节,也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指导意见》在这方面对“四新经济”作出了宽松开放的政策规定,推出了“容缺登记”机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支持多元化方式出资、优化登记服务等7项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四新经济”企业在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先予办理登记;放宽“四新经济”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支持“四新经济”企业将具有地方区域特色和传统商业习惯,以及能反映本土历史、文化、风俗等特点的经营项目,申请作为企业的经营范围;支持“四新经济”企业的投资人以专利、商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出资设立企业;开辟“四新经济”重点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通过以上这些措施,激发“四新经济”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

  二是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作为监管创新的重点,《指导意见》制定了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规范涉企检查、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5项措施。给予新设立的“四新经济”企业1-2年的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在执法检查上,要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原则上不进入企业实施检查。另外我们还要建立重点企业联系人制度,每月至少联系企业1次, 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定期开展培训指导,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三是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包容审慎的同时,也要坚持法律底线,要强化开放包容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对此,《指导意见》制定了严守执法监管底线、优化风险管理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数据监管等4项措施。强调要充分认识“四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点,对监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科学研判,通过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四新经济”健康发展。

  激发四新企业入市积极性  推动吉林省经济结构调整

  在新闻发布会上,吉林省工商局副局长刘景平、法规处副处长李娟,就市场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四新经济”与传统经济有什么区别?哪类企业属于“四新经济”企业,可以得到这些政策支持?

  刘景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给这个社会带来一场巨大的变革,同时也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以共享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经济正在蓬勃涌现,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也在创造并扩大就业、拉动消费、满足人民物质生活需要等方面做出了极大贡献。2017年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中国数字经济总量已超过22.6万亿元,互联网产业GDP占比超过30%。

  “四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有着更加独特的优势。比如,它具有先进性,体现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方向,蕴藏着颠覆性创新力;具有轻资产性,以知识智力资产开发和转化应用为核心,更加注重无形资产和人才团队;具有高成长性,发展速度很快,并且有高增值能力。具有需求主导性,可以满足多元、多样、个性化需求,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应该说,“四新经济”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化、城镇化特点比较突出,传统产业占比较大,因此更有必要通过发展“四新经济”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优势。同时,我们现有的监管制度,大部分也是建立在传统产业基础上的,面对新经济发展有时会显得不适应,在实践中就容易产生“削足适履”用旧办法约束新经济的情况。因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及时转变监管方式,专门对“四新经济”采取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有作用,推动我省“四新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新”是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从宏观上讲,“四新经济”是以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嵌入和深化应用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根本导向,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新型经济形态。从微观上来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发布了《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指导目录》将新兴行业归纳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产业”共9大类产业,具体细化为“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卫星技术、轨道交通、3D打印”等217个行业小类。只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自设立之日起1-2年内,我们都给予“包容期”管理,都可以适用《指导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

  记者:《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对“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请问这样的监管方式,是否会导致放任不管?或者因为“容错”而产生社会风险?

  刘景平: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在制定《指导意见》时重点思考的问题之一。在制定过程中,我们设定了一条基本原则,即严守法律底线、严控监管“安全阀”。包容审慎绝不是迁就放任,“容错”也绝不是“纵错”的护身符。我们对“四新经济”企业“容小过”的同时,也强调“惩大错”,重点监管那些风险较大的领域以及触及监管红线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第三方评估等风险管理机制,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数据监管等手段,不断强化风险研判和精准监管,提升防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记者:《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一个创新性的措施“容缺登记”,企业对此非常感兴趣。请具体解释一下这个政策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好处?

  李娟: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等要求,所有企业登记的受理前提应当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有一个材料不齐全、或者某个签字不符合要求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为支持“四新经济”发展,经过深入调研和慎重研究,本次在《指导意见》中创新性地提出,允许“容缺登记”。具体来说,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四新经济”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存在关键性材料缺失或实质性错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比如,其他核心要件都齐全、只是某个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某个材料的复印件已经提交,但未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只要申请人做出按期补正的书面承诺,工商部门可以先行办理登记注册,避免企业往返奔波,为企业投产开业抢出时间、提高效率。之后由工商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及时完善相关材料,确保依法合规。

  记者:《指导意见》中提出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允许使用新经济用语,这个对于“四新经济”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请举例说明一下我们的具体措施,哪些用语可以使用?

  李娟: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应当使用国民经济行业规范用语。但是大家知道,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兴行业层出不穷,现有的国民经济行业规范用语无法及时跟进和适应新经济的需要。我们前期对全省各类企业名称进行了大数据分析,筛选出一些新经济行业用语,感到这些用语是当前企业需求比较强烈、符合新经济特点的。对这些用语我们进行了放宽,允许企业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从而更好地体现企业经营特点和行业特征,为新经济发展提供更多便利。比如,供应链、大数据、物联网、高端储能、人工智能、生态玻璃等。

[责任编辑:李振阳 ]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