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呂斯達 報導:兩會期間,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郭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提交了《關於加強入海排污口管理的建議》建議,呼籲加強入海排污口的管理。
郭軍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8年對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展了執法檢查,檢查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之一是入海排污口底數不清,這反映了政府和主管單位監管不到位,也反映出沿海地區部分企業對海洋環境保護不夠重視,私設排污口,把海洋當成垃圾桶偷排污染物。儘管中央環保督查力度很大,但還是有相當的偷排行為未能被揭露。
郭軍說,2018年11月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了《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對渤海攻堅戰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開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通過三年綜合治理,完成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等要求,這對其他沿海地區入海排污口管理也有指導意義。另外,總理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關於改革創新環境治理方式中提出,「對企業既依法依規管理,又重視合理訴求、加強幫扶指導,對需要達標整改的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處置措施簡單粗暴、一關了之」。為更有效解決沿海地區入海違法排污問題,讓企業自主參與到海洋環境治理工作中,激發起內在動力,保護好海洋環境。
為此,郭軍提出了以下三點建議:
一、在繼續施行具有高壓震懾作用的中央環保督查和類似渤海綜合治理攻堅的等行動計劃的同時,實施「主動報告,自主改正,達標排放,既往不咎」的政策,即由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提出要求,各地各企事業在一定的時限期內,將其排污口信息、特別是私設的排污口信息自行統計,包括位置、數量、排放量、排放物質等,主動上報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納入統一管理,加快自行整治;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撐和幫助,加快提標改造;改造完成後接受環保驗收,達標排放。對限期內整改的企業不予處罰;對逾期不報、不整改被查出私設排污口和偷排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依法給予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或刑事懲罰,並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中。
二、在沿海地區全面推行灣長制,強化省級及以下各級地方政府對排污口管理的責任,做好排污口整改的監督管理工作。目前河長制和湖長制在全國河流湖泊綜合治理和監管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灣長制剛在部分沿海省份試行,結合沿海地區的特點,全面推行「河長制+灣長制」的制度,切實做到陸海統籌,將入河(湖)、入海的排污協同管控起來。
三、加強省界地區入海排污的監管。從內陸入河(湖)排污和固廢管控實踐經驗看,跨行政區地帶往往是監管的「空白」或不足,也是違法分子鑽空偷排、偷到的地方,建立跨行政區的協同管控尤為重要。在省級的河長制+灣長制的框架下,建立跨省、市、縣的入海排污協同管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