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8月31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廣東將拉大峰谷電價差,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65∶1∶0.5調整為1.7∶1∶0.38。
尖峰電價在峰谷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與尖峰電價實施範圍均不包括居民用戶;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峰谷電價價差達4.5:1
該《通知》主要對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作了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範圍維持不變,即包括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國家和省對部分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下一步視情況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
根據廣東省電力系統運行實際情況,全省統一劃分峰谷分時電價時段,高峰時段為10—12時、14—19時;低谷時段為0時—8時;其餘時段為平段。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的要求,結合廣東省電力系統峰谷差較大的情況,將廣東省峰平谷比價從原來的1.65∶1∶0.5調整為1.7∶1∶0.38,峰谷電價價差達4.5∶1。
在實施範圍上,尖峰電價實施範圍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戶;在執行時間上,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迎峰度夏期間的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
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台一套每天19時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
在執行時段上,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在電價水平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的要求,綜合考慮廣東省電力供需形勢等情況,廣東省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
此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引導用戶錯峰用電,儘可能少地啟動有序用電,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降低經濟社會運行成本。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表示,電能無法大規模存儲,生產與消費需要實時平衡,不同用電時段所耗用的電力資源不同,供電成本差異很大。
在用電高峰時段,電力供求緊張,為保障電力供應,在輸配環節需要加強電網建設、保障輸配電能力,在發電環節需要調動高成本發電機組頂峰發電,供電成本相對較高;反之,在用電低谷時段,電力供求寬鬆,供電成本低的機組發電即可保障供應,供電成本相對較低。
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是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特性,將一天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各時段,部分時期還劃分出尖峰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使分時段電價水平更加接近電力系統的供電成本,以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儘量在高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
此次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按照維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原則設計,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
對居民用戶而言,如居民用戶認為自身家庭用電符合低谷多用電、高峰少用電的情況,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從而減少電費支出;反之則可不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可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於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