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與一眾基層租戶到立法會申訴部約見立法會議員,促請對方敦促政府加強力度解決劏房租金脫離基層負擔能力及劏房安全等問題。
協會與基層租戶認為現時有4項問題,分別是政府拒絕訂立起始租金,並以平衡業主與租客作理由,惟會方在今年第1季隨機抽樣深水埗及油尖旺區內不同不適切居所,發現業主或中介在分間單位出租後的租金收益可高於差餉租值9倍、最低亦有1.37倍,社會亦擔心有個別業主或會把握租務法例實施前的空窗期預先加租,令房屋繼續成為難以負擔奢侈品。
此外,屋宇署在過去10年就劏房安全問題的巡查及檢控個案只為整體100943間劏房單位的8.5%及0.8%,反映單以現時法例是難以處理劏房安全性問題;條例草案更列明業主若未能履行維修及保養責任,租客可單方面終止租賃,變相因業主不作為而花費一筆額外開支、令租務保障仍同虛設。
協會接獲不少租客曾在租住單位後陸續發現它出現結構性問題如天花石屎剝落、牆身滲漏,租客向業主或包租反映問題並要求進行維修,但最後大多不了了之;雖然小組提出「2+2」建議有2年死約期是想提高住屋穩定性,但建議同時要考慮條例實施的現實情況,否則租戶一旦租住安全成疑單位便被迫捆綁或不得不違約賠償業主或包租,造成好心做壊事。
差餉物業估價署在土地審裁處及其中5個民政事務派出租務主任提供包括諮詢、協助及調解的服務,但有關服務屬被動角色,過去多年未能在劏房租務問題上發展作用;至於土地審裁處職能主要與收回土地或處所管有權相關,並未涵蓋此部分以外的租務糾紛;在缺乏專責執法部門的情況下,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擔心單靠處理租務糾紛的司法及行政架構只會導致條例實施時出現漏洞,租務管制條例在執行上恐成效不彰。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其後提出6點意見,分別是差餉物業估價署測定分間單位市值租金,令政府可藉按年測定「劏房租金指數」有效監控基層市場可負擔水平,適時介入市場作出各項管制及津助;分階段規管分間單位租金水平,短期可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對個別單位估值租金水平,規定業主分間單位出租後年租金收入不能高於署方租值120%;針對逃避履行單位維修及保養責任業主,建議在條例草案附表7第3部中加強罰則,假如業主未就租客通知進行相應維修,租客可暫不繳付租金,直到業主按法例履行其責任;在「2+2」建議中設立入住1至2個月租住冷靜期、增設獨立部門專責處理租務糾紛,先調解後審理以及於劏房密集地區設立支援點,在新條例實施過渡期為租客提供協助,並加強公眾教育令業主及租客更認識新法例下的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