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388)發布最新消息,就優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刊發諮詢總結,決定放寬上市制度。容許沒有採用同股不同權存構的內地公司,以第二上市來港掛牌,且毋須證明是「創新產業公司」,市值規定亦降低至30億港元。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
港交所稱,會為第二上市發行人提供指引,涉及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轉移到香港、自願轉換至於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從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等事宜。
該諮詢總結在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有關股東保障標準、第二上市、有條件寬免及原則、監管合作、申報會計師及核數師、收取財務匯報局徵費、公司資料報表等方面的內容做出修改。其中,修改後,所有發行人將採用同一套核心股東保障水平,為所有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保障;同時,放寬無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的第二上市規定:除「創新產業公司」的條件,市值規定也降低至30億港元(即與無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第二上市申請人的最低市值規定相同)。
港交所於2018年放寬規定,容許創新產業公司的大中華發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至今已吸引阿里巴巴(9988)、網易(9999)、京東(9618)、百度(9888)等13家中概股龍頭回流。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我們提出的改革將提升聯交所作為環球企業首選上市地的聲譽,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機會,同時有助確保香港維持高水平的投資者保障。這全新框架將為所有計劃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國際及地區的企業提供便利,有助我們有序且高效地處理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亞洲,以及作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