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今日(15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建議修例,容許律師在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不同結果可有不同收費模式。
諮詢文件建議,撤銷對律師在仲裁中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的禁止規定,律師可以與當事人訂立3種協議,包括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的協議。
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稱按條件收費協議有兩種。一種是「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師方獲支付其一般費用,另加一筆額外收費。另一種是「不成功、低收費」的安排,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按慣常收費率或折扣收費率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則加收成功收費。就這兩種安排而言,成功收費指當事人同意只在案件成功時才向律師支付的額外費用,其數額可以是雙方議定的固定金額,也可以按法律程序過程中所收取費用的某個百分比額外計算。
至於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則是一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如當事人的案件敗訴,律師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獲得勝訴,根據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律師的收費參照法律程序的結果計算,例如按所獲判給或討回的款額的某個百分比計算(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一種「不成功、低收費」的安排。律師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費用(一般按折扣收費率收取),並在當事人獲得勝訴時另再收取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
據悉,目前在香港就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並不合法。不過,主要仲裁地均准許某種形式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而當事人對此等安排的需求也很大並持續增加。
另外,諮詢文件亦為該收費設定上限,指應為成功收費設定上限,而該上限應定為相等於「基準」訴訟費的100%;以及大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應受相同的上限所規限。至於另外兩款協議,若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支付的費用上限是財務利益的50%。
諮詢文件建議,應在附屬法例內列出較詳細的規管架構,且該附屬法例應該盡可能是簡單而清晰的,以避免出現技術上的瑣屑訴訟。另外,為保障當事人而進一步訂定的條文,亦可在專業團體的專業行為守則內列出,容許專業團體可以迅速地處理輕微的違規事件。
關於就仲裁各獨立範疇分開收取費用,諮詢文件建議應准許律師及法律執業事務所就關乎仲裁各獨立但相關範疇(例如反申索、強制執行法律行動及上訴)而辦理的工作,分開收取費用。(圖源港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