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案將於12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早前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等法院上訴庭日前卻頒布判詞,拒絕批出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下令律政司支付有關訟費。昨日,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案件將於本周五(25日)上午10時在終院開庭處理。
外籍律師不宜代理國安案件
香港國安法是國家立法,立法語言是中文,外籍律師不會比香港本地律師更熟悉中文,更熟悉國安法條文。最重要的是,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本就不適宜讓外籍律師作辯護,以免出現洩密以及其他損害國安法實施的風險,准許黎智英聘請外籍大狀並無道理。令人憂慮的是,黎智英一方近期不斷利用各種司法程序,令審訊不斷橫生枝節,企圖挑戰國安法,這種情況必須警惕,尤其是法庭必須確保審訊公平、公正,更要確保有罪之人承擔法律責任,絕不能讓其以鑽法律空子謀求脫身。
黎智英案涉及勾結外國勢力,關係國家安全和主權,更牽涉大量的國家機密,再加上黎智英一向被視為外國勢力在港的主要「代理人」,這些都令到案件非同一般,在審訊及辯護上的安排都應該加倍審慎。
固然,國安法只規定要由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並沒有禁止外籍律師參與辯護,但既然法官必須指定,已經表明不是所有法官都有能力審理國安案件。這樣,對於辯護律師同樣應有要求,既要熟悉國安法例,沒有角色和利益上的衝突,更要確保對於香港國安法的尊重和認同,否則對於審訊將是百害而無一利。法庭批准Tim Owen為黎智英案辯護,顯然沒有考慮到其專業水平,更沒有顧及其利益及角色衝突。因此,律政司有必要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盡最大努力維護司法公義和公眾利益。
法律拉布戰損害國安法權威
必須指出的是,黎智英一方不斷提出各種「申請」「程序」,拖延案件審訊,近日又以案件不設陪審團為由提出「永久終止聆訊」,更是無視國安法條文,企圖挑戰國安法。連法官也大感愕然,指出辯方早就知道本案不設陪審團,為何此時才提出有關申請。辯方卻回應指:「這是因為需時作資料搜集,要肯定理據有可爭辯之處才提出申請。」這當然是一種託辭,因為一些案件不設立陪審團,本來就是國安法所列明,根本不存在任何爭議。
香港國安法第46條列明,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在律政司發出證書之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依法審理。」有關條文明確了不設立陪審團的理據,黎智英案明顯符合上述要求,如果黎智英都不涉外國因素、不涉國家機密,請問還有什麼案件涉及外國因素?
現在黎智英以不設立陪審團影響公平審訊為由提請「永久終止聆訊」,完全是無理無據。沒有陪審團,審訊由專業、中立的法官進行,其實較陪審團更不受政見影響,更加有利於審訊公平。在「唐英傑案」中,唐英傑一方曾提出司法覆核企圖推翻判決,指陪審團制度屬香港司法制度重要部分,被告享有陪審團審訊的基本權利,否則會構成不公云云。但最終卻被上訴庭駁回,理據是香港國安法擁有特殊的憲法地位,而且不應假設陪審團是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說明不設陪審團並不存在問題。
更重要的是,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具有凌駕性法律地位,黎智英代表律師提出「永久終止聆訊」,不但罔顧國安法條文,罔顧法庭的判例,更是劍指國安法,顯然是在濫用法律程序,對於這樣無理的申請,法庭是否應該受理,白白浪費大量的審訊時間?現在黎智英一方的策略是不斷大打法律拉布戰,不斷製造各種爭議,更是針對國安法。對此,各界必須高度警惕,絕不能讓黎智英以司法程序挑戰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