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爭議,終審法院最終駁回律政司上訴,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表示,將盡快就海外律師應否參與國安法案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李家超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充分體現作為香港特區「第一責任人」的擔當,黎智英案的裁決反映法庭未有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影響國安法實施,在這個情況下,特區政府主動履行憲制責任,切實防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絕對有必要,也是維護香港安全穩定的必要之舉。各界都期望人大常委一錘定音,釐清有關爭議,防止反中亂港勢力在法律上鑽空子,全面化解香港的國安風險。
港澳辦和中聯辦發言人在談及事件時,都表示支持特首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釋法,港澳辦發言人直指裁決與《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中聯辦發言人指判決不僅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而且有損本地律師職業聲譽和香港法治形象。
港澳辦和中聯辦發言人談話充分反映中央對於案件的重視,原因既在於案件性質涉及勾結外國勢力重罪,更在於黎智英本人。如果在審訊上出現漏洞,被辯方鑽法律空子讓黎智英脫罪,這樣國安法還有何權威和阻嚇力可言?
終院判決違國安法立法原意
事實上,終院的判決主要是針對司法程序,而不是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這是引發社會巨大爭議的主因。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出,律政司在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階段,才根本上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並稱之與國家安全有關,而這些爭議之前從未在下級法庭提及或探討,律政司一方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恰當基礎。
這說明終院否決律政司的上訴申請,並不在於在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上可否由外籍律師抗辯,終院並沒有處理相關問題,雖然上訴庭認同外籍律師可參與,但終院並沒有給出最後答案。終院只是認為律政司在開始時沒有提出相關涉及國安的理據,之後上訴時再提出「新論點」,違反了司法程序,因而拒絕受理。
對於終院的判決不能說是錯,但在結果上卻顯然違反了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包括防止重要案件洩密的風險,對於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嚴肅正視等,終院都沒有處理,這樣一個在法理上或許沒有問題的判決,結果卻導致了國安法出現了漏洞,讓黎智英一方鑽到了空子,不但影響審訊的公平公正,更令國安法實施出現了風險。
人大釋法修補國安漏洞
特首李家超隨即向中央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釋法,根據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確實,國安法規定有「指定法官」,卻沒有對律師的國籍及資格提出要求,結果被善於咬文嚼字的大狀找到漏洞,企圖聘用外籍律師出庭,引發了國安風險,反映條文確實存在不清楚的地方,再加上法庭未有全力或是自覺維護好國家安全,在這個情況之下,人大出手是無可避免,也是解決爭議的唯一選擇。
在黎智英案中,中央對特區政府發出了指令,充分說明事件的嚴重性。基本法第43條和第48條(8)款,明確列明行政長官須對中央負責以及「執行中央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從法律上講,「指令權」是單一制國家政治架構中一個常見的法律概念,是指地方政府或下一級行政機構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行政指令。
中央這次就黎智英案發出指令,說明案件非同一般,既然法庭未能貫徹落實好國安法,中央唯有出手,更重要是釐清條文爭議,為法庭判決提供明確指引,在法律上化解國安風險。但如果這樣仍未能有效落實好國安法,維護好國家安全,屆時恐怕只能將案件移交內地處理,這情況並非外界所願見,但需要出手時,相信中央不會猶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