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8日)宣布擴大及延長「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先導計劃),由2023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為期兩年。先導計劃現擴大至涵蓋所有訪客,包括須持旅遊簽證或進入許可訪港的人士(須簽證國國民),以及內地、澳門和台灣居民。先導計劃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亦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一帶一路」倡議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政府於2020年6月29日推出先導計劃,為短期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可免簽證訪港國家的國民(免簽證國國民)提供入境便利。先導計劃涵蓋四類免簽證國國民,即(1)仲裁員;(2)專家證人和事實證人;(3)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師;以及(4)仲裁程序各方(合資格人士)。合資格人士如屬免簽證國國民並持有「證明書」,可以訪客身份來港參與仲裁程序,即他們無須取得工作簽證。他們可在港參與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過目前的免簽證訪港期限。先導計劃定於兩年後檢討。
經檢討後,先導計劃的適用範圍現擴大至涵蓋須簽證國國民以及內地、澳門和台灣居民的合資格人士。為免生疑問,該等人士仍須申請所須旅遊簽證或進入許可才可來港。合資格人士獲准在香港逗留以參與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以訪客身份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限。
有意循先導計劃來港的人士須於入境前獲得「證明書」,以證明他們是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
(一)對於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證明書」須由其中一間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並設於香港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和常設辦事處簽發。
(二)對於在聆訊設施齊備及信譽良好的場地(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律政司)舉行的臨時仲裁(即並非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而言,「證明書」須由場地提供者發出。
律政司已向上述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發出已修訂的先導計劃指引說明。合資格人士須在入境事務處或有關當局檢查時出示「證明書」,而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或場地提供者(臨時仲裁)須妥善記錄其發出的「證明書」。
先導計劃會便利所有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在香港進行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物色仲裁員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例如律師及專家證人)時,將有更多選擇。先導計劃會進一步吸引更多當事人選擇以香港為仲裁地,並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先導計劃將於兩年後檢討。(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