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 簡慧敏
3月27日的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到兩間電力公司匯報每月燃料調整費機制下燃料價條款收費,兩電向公眾解釋目前《管制計劃協議》(下稱《協議》)之下燃料費的調整機制。
正如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指出,《協議》的現有機制存在不足,使政府自己面對電力問題陷入了被動及兩難之間。
儘管《協議》處理了當年的供電情況,有它的好處和複雜性,筆者認為《協議》從今天的實際情況來看,至少存在兩個主要的不適切之處:
第一,燃料費「實報實銷」機制等於為電力公司「封蝕本門」。兩電現時以「實報實銷」方式向客戶收取燃料成本,聲稱不會從中獲利,當年以為很合理,但沒有考慮到在燃料價格攀升的局勢下,有關機制不再適切,「實報實銷」機制反而為兩電經營成本「包底」,等同於「封蝕本門」,有何誘因讓兩電採購時切實考慮成本問題?
第二,「利潤管制」成了「保證利潤」。《協議》在「利潤管制」的安排是:各公司在每一年度因與電力有關的經營而獲得的准許利潤為該年度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總額的 8%。香港電力發展已過了起步階段,且面對「碳中和」任務下兩電有責任加大於清潔能源的投資,再以固定資產平均淨值計算准許利潤的做法,是否不合時宜?
政府當局與兩電公司多次就《管制計劃協議》做調整要符合「尊重合約精神」。現行《協議》訂明,政府及兩電均有權要求修改《協議》的任何部分,任何修改建議均須經政府及兩電同意後才可實行。證明《協議》並非不可修改,只要雙方同意,就符合合約精神。
《協議》今年會進行中期檢討,政府與兩電公司應主動對不適切之機制和條款作出修改,回應社會訴求,承擔企業社會責任,而非等到2033年屆滿再探討有關問題。要把有為政府同高效市場更好結合起來,政府應趁此機會,採取積極行動跟進。
其實2015年競爭事務委員會曾就電力市場提出意見,包括不建議長年期的協議、為引入競爭創造條件(例如電網聯通)以及成立獨立機構處理電力市場問題等。雖然《協議》屆滿距離現時仍有一段時間,但政府應積極研究開放市場及引入競爭,再把競爭事務委員會的建議拿出來認真跟進,就簽訂十五年《協議》作出反思,主動掌握今年中期檢討的時間節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