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評論員 蘇信
立法會昨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將以逐案方式處理,並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修例亦加入覆核機制,即在行政長官向海外律師發出證明書容許參與國安法案件之後,仍可覆核個案。《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完成,貫徹落實了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就涉及國安案件時是否可以聘用海外律師一事上,制訂清晰準確的法律指引及適用條例,進一步規範海外律師在港執業資格,有助堵塞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及其執行的漏洞。
今次事件的緣起,來自於黎智英聘請英國大狀為其辯護人,引發廣泛爭議。香港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黎智英案涉及的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以及有關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內容。而准許英籍律師參與案件,明顯存在角色和利益衡突,與香港國安法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不符,擔心造成國安缺口。
行政長官李家超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對國安法釋法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釋法決定,明確了國安委和行政長官的權責,以及在國安案件上的把關角色,釐清黎智英案的法律爭議,並把問題交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體現中央尊重香港法治、尊重特區自治。而《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則是特區政府落實人大釋法精神,在本地法律層面上,加強維護國安執行機制的具體體現。
需要指出的是,修訂條例不影響在不涉國安的刑事、民商事案件,以專案方式申請委聘海外律師,亦沒有「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統一。基本原則是,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不得批准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例外情況是指,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並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與此同時,如果處理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考慮該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問題,法院須取得新的行政長官證明書,等於再加上一道保險。總體而言,條例修訂嚴中有寬,有助準確實施國安法,確保制度的彈性不會被濫用,保證任何案件審理都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同時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項合法權利,進一步提高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更好地維護了香港法治。
從黎智英聘請英籍大狀引發社會廣泛爭議,到人大釋法,再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在中央支持下及時解決了國安法在具體操作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事件雖算是告一段落,但亦說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任重道遠。未來隨着國安法案件的增加,相信一些法律上的疑問還是會出現,社會各界必須高度重視。特區政府、司法機構、法律界人士應更深入地學習,完整準確地理解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務求在遇到新問題時,作出正確合理的判斷和決定,在本地法律和執行機制上堵塞漏洞,及時有效解決,切實維護國家安全,這方面香港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