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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擬擴大有條件釋放令條件 李夏茵:須平衡保障市民安全及維護病人權益

當局擬擴大有條件釋放令條件 李夏茵:須平衡保障市民安全及維護病人權益

責任編輯:羅維維 2023-07-27 23:01:38 來源:香港商報網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和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主席黃仁龍今日(27日)見傳媒。黃仁龍表示,在鑽石山事件前,醫管局已經開始有關機制檢討。事件發生後,有條件釋放機制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一方面有人質疑機制是否對有關人士和市民大眾的保障是否足夠;另一方面,有人提出現行機制條件是否過於嚴苛,對病人權益是否構成不合理侵犯。

 醫管局向諮詢委員會提出初步檢討結果,今日開會進行深入討論,諮詢委員會就四方面問題提出意見。一是現行有條件釋放機制是否達到預期成效,委員會同意機制適用範疇過於狹窄,僅適用於強制拘留醫院人士和有刑事暴力紀錄或傾向病人,數目較少,委員會同意醫管局就擴大適用範圍作進一步研究,圍繞會否包括自願入院人士及無刑事暴力罪行但有自殺傾向人士等將作進一步研究。委員會同時表示,任何擴大建議必須配合以足夠的人手和資源,涉及醫療專業人員人手增加及社區方面對有關人士及家人的支援。

 二是現行有條件釋放機制能否足夠保障有關病人的權益,委員會同意現行機制未設定期覆核時間,委員會歡迎醫管局提出增加自動覆核期的建議,透過跨專業個案會議,定期審視和覆核有關有條件釋放個案,跨專業個案會議將包括主診醫生、醫務社工、個案經理、護士等專業人士。不過委員認為長遠來講仍需就有關法律進行修訂,將自動覆核期以法律條文形式進行定訂,與此同時,醫管局有必要讓病人及其家屬或照顧者更加清楚他們的權益和有關申請覆核的途徑。

 三是醫生在決定作出有條件釋放令時應考慮的詳細因素和列明相關條件,如何進一步優化和改善。委員會認為,歡迎醫管局就有關作出有條件釋放令定訂清晰指引和守則,委員會強調有關人士在釋放後的居住環境會否對病情構成影響,同時指出政府當局必須增強對有關人士及照顧者的協助。

 四是有條件釋放後,如何從社區層面支援相關人士及其家屬和照顧者,並在有需要時,適時將有關病人召回醫院進行治療。委員會認為必須增加有關資源及加強針對照顧者的支援,且支援必須及時適切,增強跟進密度和深度。委員會強調在照顧者和醫護人員之間必須建立有效溝通機制,當病人的病情出現變化,家人必須有渠道與負責的醫護人員進行聯絡,並將有效情況進行溝通,從而令醫護人員最適時作出回應,包括跟進病情或進行召回等。

 對於政府要求諮詢委員會探討「社區治療令」(Community Treatment Order)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黃仁龍表示,醫管局就此做研究後認為,「社區治療令」執行相當不容易,且成效存在疑問,對於病人的人權和其他限制方面亦存在隱憂,認為暫時應該專注在有條件釋放令的檢討,但強調會參考其他地區在有關「社區治療令」的經驗。

 李夏茵表示,有條件釋放的前提是希望精神病患者在病情穩定和受控的情況下,回到社區及自己熟悉的環境,接受康復治療。在此前提下,有條件釋放機制能夠協助精神復原人士重新融入社會,同時保障他們個人和市民大眾的健康和安全。目前,有條件釋放機制適用於強制拘留醫院人士和有刑事暴力紀錄或傾向病人,且出院後需要遵守若干條件,包括居住在指定地方、定期複診和服用處方藥物。若病人沒有遵守相關條件或病情轉差時,醫管局有權力召回,強調必須要在保障病人健康和市民大眾的安全及維護病人權益中作平衡。

 在聽取諮詢委員會議後,醫管局同意有條件釋放機制圍繞以下四方面繼續推進,一,何種病人需要有條件釋放;二,有條件釋放令後醫管局如何妥貼支援病人及照顧者;三,病人病情惡化或沒有遵守釋放條件時,如何盡快召回;四,病人病情穩定後,如何令他們離開有條件釋放令行列。李夏茵指,將完善有條件釋放機制,令自願入院但發現有刑事暴力傾向人士改為強制羈留,在他們出院時按病情需要發放有條件釋放令,讓他們得到貼切服務。醫管局將修訂前線精神科醫生提供指引,若發現自願入院病人在住院期間作出暴力行為,將在精神健康條例下改為強制羈留。

 醫管局將訂立臨床指引和守則,盡量希望合適病人服用較新和副作用較小的口服藥或注射藥物,病人需要符合一系列臨床條件才能從注射藥物改為口服藥物。醫生也會在有條件釋放的條件中訂明更多具體和針對性的服藥條件,希望確保病人嚴格遵照醫囑服用藥物。

 此外,醫管局將加強支援照顧者,讓他們更有效協助病人符合釋放條件,比如醫院在決定病人是否能夠出院時也會考慮其能否在社區層面得到足夠支援。政府會增強醫護人員和醫務社工教育和訓練,提升能力。在病人病情惡化或未有遵守釋放條件時能夠及時召回,若醫護人員、醫務社工及照顧者能夠及時發現病人沒有遵守釋放條件、自身健康安全出現問題或對他人安全造成影響時,及早介入,讓醫管局在有需要時盡早召回病人,適時為其提供治療和支援。現在病人可以主動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或由照顧病人的團隊核實病人是否仍然需要有條件釋放。且會就每位有條件釋放病人的個案設立自動覆核期,將透過現有跨專業個案會議這一機制,由專業人員參考各因素為病人進行專業評估,醫管局將運用這一機制審視病人有條件釋放令,至少每兩年審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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