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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普選須符合憲制性法律規定

2014-06-10
来源:香港商报 葉佩瑜 王卓軒

  政改首階段諮詢剛剛結束,社會對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討論聲音仍然熱烈,各界對提名程序的意見分歧依然很大。但是有一點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即香港普選只能由國家通過的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有關的討論也必須回歸基本法的框架。在昨天的一個政改論壇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以及來自的法律專家都表明了這樣的觀點。香港商報記者 

  作為政改首階段諮詢結束後首個有各方學者參加的大型政改研討會,由立法會議員湯家驊牽頭舉辦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和意義」研討會昨日在城市大學舉行。

  政改諮詢報告下月完成

  林鄭致辭時指出,當局正分析和匯編早前政改諮詢收到的意見,希望下月完成政改諮詢報告,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她會爭取在發表報告時,向立法會交代。

  林鄭月娥指,收到的意見中,有關提名候選人方法的意見分歧最大。她強調,行政長官普選中,提名委員會是唯一提名候選人的機關,擁有實質提名權,如果要政改取得實質進度,就理應在提名委員會的課題上下功夫,呼籲大家不要偏執己見,回到基本法的框架上,坦誠務實溝通,凝聚最大的共識。

  林鄭月娥指,社會對2017年落實普選的訴求極之一致和強烈,普遍認為政制發展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進行;市民亦同意不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以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在香港持續運作。

  基本法是香港憲制性法律

  出席同一論壇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教授表示,《基本法》第45條是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最根本的法律根據,也是實施行政長官普選的法律依據,條文規定行政長官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當中民主程序的內容可圈可點。

  饒戈平指出,香港的普選來自基本法,並非來自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普選的條款,在港英時期已不適用於香港,因此以國際公約作為依據,要求香港實現普選是很難成立的說法。他又強調,香港的普選是地方選舉,普選根據只能由國家通過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而基本法有關普選的條文,亦是25年前經過諮詢訂下來。他認為,法律有權威性和穩定性,基本法作為本港的憲制性法律,選舉當然要按基本法進行,相信香港是法治社會,在這個原則上不會有異議。

  專家提議提名引入逐個陳述逐個表決

  他建議,未來提委會可考慮在確定參選人人選後,在正式選舉候選人的過程中,公開地採用「逐個陳述、逐個表決」的環節,體現民主程序,以加強公眾知情權及監督權。饒戈平解釋,「逐個陳述」可安排參選人向提委會陳述參選政見,以保障全體提委會委員的知情權,並就參選問題提出質詢,以便委員可在充分認知參選人後,基於公眾立場行使投票權;「逐個表決」則可由提委會對參選人實行篩選,獲得選票最多的前幾位參選人則可正式被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過程除了可保障參選人被投票權利外,亦可令每位委員享有平等投票權。

  出席研討會的另一名北大法學教授陳端洪指出,香港並非獨立的政治體,社會要理解基本法,放在「一國兩制」的框架內討論政改,不要抽象講民主和普選。 陳端洪又指,提委會要如實反映社會多樣性,包容重要的社會功能,規模既不可大得漫無邊際,也不可以小得不能代表每個界別。他認為1200人的規模,對於香港的地理面積、人口、職業分布和社會結構並不算小,應該足以承擔提名功能。

[责任编辑:徐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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