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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草案首次認定間諜行為

2014-10-28
来源:新京報

 

  反間諜法

  昨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根據草案,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擬確定為間諜行為。這是我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間諜自首立功減免處罰

  草案稱,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六類行為。

  一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是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活動;三是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活動;四是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活動;五是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活動;六是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在間諜的法律責任認定方面,草案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專用間諜器材”需經有關部門確認

  在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方面,草案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對於涉案財物的處理,草案增加規定稱,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查驗和查封、扣押相關設備、設施,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此外,針對現實中,智能手機等常見電子產品也能用於竊聽、竊照的問題,草案對“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進一步界定,以防止執法隨意性。

  在此項條款中,草案特別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延伸閱讀】

反間諜法草案進入二審 明確定義間諜行為

  中新網北京10月27日電 (記者 郭金超 蔣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7日繼續審議反間諜法草案。為便於准確理解和執行,草案二審稿對間諜行為的定義作出規定,列明六類行為。

  草案二審稿參照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述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間諜行為定義作出規定。草案增加規定指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四、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介紹,為了使反間諜法既有利於專門機關行使職權,又能規范權力運行。草案二審稿充實了規范權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規定。如:草案在關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要求中,增加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又如,在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查驗和查封、扣押相關設備、設施的程序中,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在關於涉案財物的處理方面,草案二審稿進一步予以明確,以更好維護公民、組織的財產權利。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分別按照涉嫌犯罪的;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三類情形予以不同程度地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現實中,智能手機等常見電子產品也能用於竊聽、竊照,草案二審稿對“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進一步界定,以防止執法隨意性。據此,草案二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完)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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