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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制度建设升级 习近平时代扬帆

2014-10-28
来源:大公网 方乐迪

      大公网评论员 方乐迪

 
    继公报出台之后,《决定》全文也正式揭盅。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成为习近平执政以来的两个关键节点。三中全会将中国改革开放推入2.0时代;四中全会则为改革开放2.0时代的整体建设铺设升级版法治轨道,建立约束机制。习近平也以“姊妹篇”来形容四中全会与三中全会的关系。随着法治制度建设的升级,习近平时代也扬帆远航了。
 
    中共政治断代的两个关键因素
 
    自2012年11月15日成为中共总书记后,习近平和他的同事们已掌舵这个国家700余天。仅从面貌上的变化看,新政风暴不仅超出很多希冀改革者的预期,也超越许多官僚体系内部人基于以往政治潜规则的判断。
 
    的确,无论是从最可能遭遇反扑的反腐领域,处境微妙的外交领域,还是从较为棘手的治军和经济建设领域,乃至于对改革的宏观把控能力,中共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皆采取了鲜明不同的魄力举措。不过,只就此面面俱到地贴标签与总结,进而提炼出习近平时代的概念与特点,就难免泛泛了。
 
    评估领导人的为政特点及作为是否能构成为一个时代时,不仅要看他做了什么,或者外部变化以及应对等内容,还要深入这些表征看他为什么做了这些。仅从领导者所处的外部环境来判断为中国政治断代是不严谨的。因为每一个领导人,如毛邓江胡,他们面临的外部挑战都是不同的,但不能就此就完成一个政治断代。因此,唯有了解领导人的作为是否带来了范式突破与模式的变化,才能进行合理的政治断代。
 
    就此看,权力秩序的变化与制度建设的更替是衡量中共政治断代的关键因素。权力秩序与制度建设恰如“人”字的结构一样,属于相互支撑的状态。一方面,权力秩序将影响到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反过来也会有助于构建一个高效健康的权力秩序。二者相得益彰并呈现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的作用。领导人如何认识和改变这两个因素,将影响中国的政治断代。
 
    2013年,傅高义在中国推介他的《邓小平时代》时曾表示,“现在中国主要走的是邓小平的路,我以前这么看,现在也是这么看”。傅高义之所以有这样的判断,是因为无论在江泽民时期还是胡温时期,中国的权力秩序与制度建设基础都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这两代领导人在邓小平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或呈现,并沿着既定轨道稳步前进。而自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第五代领导集体上台执政后,无论是是权力秩序还是制度建设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前者,通过整风、反腐等动作,使得中国的权力秩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而后者也借四中全会之机大体上构建好了制度建设的轨道与权力约束的机制。
 
    领导人与权力秩序的构建
 
    在权力秩序方面,习近平时代与毛泽东时代、邓小平时代的权力秩序有着明显的不同。
 
    不可否认,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着山头政治的现象,正所谓“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有派,千奇百怪”(毛泽东语)。中共七大的讲话中,毛泽东指出,“中国革命有许多山头,有许多部分,内战时期,有苏区、有白区,在苏区之内又有这个部分那个部分,这就是 中国革命的实际。离开了这个实际,中国革命就看不见了。”基于这一基本现实,毛泽东、邓小平和习近平表现出了不同的应对思路,相应的也产生了不同的权力秩序。
 
    毛泽东时代的权力秩序是高压之下的原子化,以自己的权威统摄了各方力量。虽然各方势力也有相互博弈(如林彪和江青的政治集团、高饶事件),但这些势力都统摄在毛泽东这个权力秩序的天花板之下。在邓小平时代,毛泽东这样权力秩序天花板消失了,但作为政治强人的邓小平执政呈现出权威主义的特点。自邓小平以后,无论是江泽民还是胡温时期,这种由分权构筑的权力秩序依旧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不过,朱镕基凭借经济改革还是将经济权力集中到中央手里。基于这种分权的权力秩序,内地学者还创造性地提出了“集体总统制”的概念,即“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由9名成员组成,分别代表党、国家和军队等八大领导机构,分工合作与协调合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集体总统制’”。
 
    在习近平时代,这种持续性分权的权力秩序则发生了扭转。中共的权力秩序面临收缩与集中。习近平通过两个举动完成了中共权力的收缩与调控,重组了中国的权力秩序。第一个层面,就是以“小组治国”为抓手,完成了对决策权力的重组与集中,使得改革在决策层面更高效和更易协调。另一层面,高层以反腐为抓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完成了对于地方贪腐派系的清理工作。通过此番反腐看,地方派系和山头政治对于改革伤害之深、腐蚀之严重,是触目惊心的。中央借由反腐推动的权力重组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改革在执行层面的隐患。通过打击寡头政治和财阀完成对于改革阻力的清理工作。
 
    由此,习近平完成了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两个权力维度的收缩与调控,改造了权力格局并呈现出新的权力秩序。
 
    构筑垂法而治的制度通道
 
    权力秩序与制度建设是相互支撑与相互约束的。一个构建良好的权力秩序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是不可能正常运转,且极易导致腐败。在权力秩序构建基本完成时,迫切需要构筑一个垂法而治的制度通道,进而约束权力的运行。否则,权力难免成为脱缰的野马。从毛泽东时代到邓小平时代,再到习近平时代,法治制度建设也逐步更替。而习近平时代与之前政治时代的不同之处,就是通过权力秩序的塑造来打造一个垂法而治,限制人治的法治制度。
 
    通过四中全会所透露的信息看,中国的法治制度建设不再是用简单的行政命令,而是用常态化的制度和法律。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治理规则,这彰显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政治文明进步。
 
    四中全会之于法治建设的意义,就是构筑了一个能够垂法而治的制度环境与权力通道,让权力秩序与制度建设相互适配。借此,树立这个国家制度威信。
 
    在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就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这种变化不仅仅是词汇的转换,更是由纸面文章到现实执行力量的转变。四中全会要解决的问题和要确立的方向,即要让法治真正的贯彻下来,以法律来约束权力,将所有的改革与政策实施置入制度的轨道内。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所谓以突破制度为代价的改革将越来越少。
 
    从《决定》全文看,依法治国中对于权力约束的成分更重,可以说《决定》主要从治权的角度来谈法治建设。比如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若此条贯彻下来,则可以避免之前政法委协调办案导致的出入人罪的悲剧。此外公报中还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从人的方面入手来解决制度的问题。
 
    《决定》的推出,为中共治理的制度建立了雏形,并奠定了制度更替的基础。通过这一套制度的构建,以及对于“党的领导”强调,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愈发注重打出特色牌,而不是跟在西方后面亦步亦趋。而这种进取心与企图心已经逐步显现出来,并明显展示出非邓特色的一面。此举将在更长时间内影响国际层面的权力秩序与制度建设,这同样是值得期待的。
 
    权力秩序的升级换代基本完成,而制度建设也迈出了关键一步,习近平时代已然扬帆起航,并将带领中国渡过深水区。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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