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0

“天價罰單”背後的誠信危機糾偏

2014-11-12
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

  最近,北京市一中院開出了民訴法修改以來的最高“個人誠信罰單”: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上訴案中的上訴人(原告),由於私刻印章、偽造對其有利的證據,不僅被法院裁定准許撤回上訴,還被處以了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誠信訴訟需要社會大眾的普遍理解和配合。對不誠信訴訟行為的不斷矯正和糾偏,將加大對誠信者的保護力度,提高失信者的違法成本,對推進依法治國大有裨益。

  不誠信訴訟行為解析

  最近一次針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還要追溯到2012年8月末。這次法律修改加大了針對干擾訴訟秩序行為的懲戒力度,其中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最高可達人民幣10萬元,針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最高可達人民幣100萬元。

  在上述案件中,承辦法官即針對訴訟參與人提交虛假證據、偽造證據以及拒不提交對己方不利證據等干擾訴訟秩序的不誠信行為,適用了罰款10萬元的處罰措施。

  對於適用理由,法官給出了如下解釋:首先,訴訟中原告要求賠償的金額巨大;其次,私刻公司印章、拒絕提交對己不利的證據、偽造證據等行為,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審理秩序;第三,違背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第四,欺騙法庭性質惡劣。

  這些偽造證據的行為產生了嚴重的危害和影響:一方面,法院、仲裁機構為了查明事實、確認證據的效力,必須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極大的浪費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當事人偽造證據的主觀惡意明顯,已經構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可能導致司法審判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進而影響司法公正。

  以往,法律界普遍觀點一直認為,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出於利己之心,虛構事實、歪曲事實的行為固然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陳述義務,但如果僅僅虛構事實而沒有偽造證據的,不構成訴訟欺詐或仲裁欺詐,只在道德上受到譴責。此外,偽造證據的行為不屬於我國民事實體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刑法規定的偽證罪也只是針對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的偽證行為。因此,儘管《民事訴訟法》早已規定了針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認定和懲罰標準,但是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對於虛假陳訴等不誠信訴訟行為,法院採取的制裁措施並不強硬。

  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逐步推進,針對此類不誠信訴訟行為,各級司法機構也開始採取各種規制措施。例如,無錫中院曾公佈過《關於在民事訴訟中規制虛假陳述的若干意見》,認定九種情況為虛假陳述,明確可視情形採取五種制裁措施;北京懷柔法院立案庭編寫的《法院誠信訴訟承諾書》中也明確寫明瞭違反承諾的訴訟風險和法律強制後果……這一系列舉措,再度傳遞出強調依法治國和誠信建設的資訊。

  積極維護履行誠信義務

  鑒於此,商業銀行應當認識到誠信經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瞭解誠信訴訟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和基本原則,並積極予以維護和履行。

  一方面,要重視防範類似的法律風險,規範自身交易行為和訴訟行為。商業銀行應自覺踐行“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抵制不誠信行為,為構建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作出努力。

  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注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避免締約過失風險和違約風險;在涉及民事訴訟時,應該做到如實陳述事實、提供真實證據。對於確實無法提供的對己不利證據,亦應向法院作出全面客觀的說明,力爭取得法院和對方當事人諒解。

  另一方面,要利用社會誠信環境日益轉好的態勢,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旦自身權利可能被他人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損害,應該及時有效維權。

  例如,在參與民事訴訟的過程中,若發現對方當事人存在不誠信行為,則應積極主動查找證據,並建議法院作出對當事人處罰的決定;遇到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提起損害銀行利益的虛假訴訟時,銀行應當及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或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以證明他人的訴訟存在證據虛假、判決錯誤等情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责任编辑:罗强]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