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問:受戒時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等四科門,南山律宗立此為戒四別,戒四別如何解釋?
答:戒法,即泛指佛陀所制之律法,乃眾生之軌範。凡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梵語upasampanna)、三聚凈戒、十重戒、四十八輕戒等律法,通稱戒法。蓋戒系聖道之根本,因依此戒(梵語sila),得生諸禪定及滅苦之智慧,得免沒溺於生死海,故為解脫途徑之一,南山律宗立此為戒四別中之一者。
戒體,即戒之體性。舊譯無作,新譯無表。指行者受戒后,於身所生防非止惡之功能。亦即對戒法之信念與奉持戒法之意志。戒體雖由作禮乞戒等作用而生起,但發得之后,即不假造作,恆常相續,故稱無作;其外相不顯著,故稱無表。
戒行,謂持戒之行為。受持佛陀所制之律法,能隨順戒體,動作身、口、意三業而不違法,稱為戒行。南山律宗立此為戒四別之一。
戒相,謂持戒表現之相狀差別。如持五戒(梵語panca silani)、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一一戒中各有差別,按其持犯之輕重,各有不同之相狀。一般指切切實實遵守戒律之相狀。此乃南山律宗所立戒四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