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村中一位大戶家多了一個孩子,村裏人都知道孩子不是他的,但大戶卻對外聲稱孩子是其親生的,並為孩子請了全村最好的奶媽和侍女,甚至開始籌劃安排未來娶媳婦的事情,最終成為村中笑料。如果說TD-SCDMA大致還有三分之一的中國血統,那么,TD-LTE究竟有多少中國血統確實很難說。
三十多年前,國際上電信業開始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其後,“放松管制”與“再管制”並存是相關國家電信監管演變的兩個顯著特征,而技術中立原則可能是放松管制體系變化中最易理解、最易被利益相關方接受、最不易產生執行爭議的一項制度安排。關於技術中立原則,國際上大約在20年前就已經達成共識,這一原則隨後成為WTO的一項基本要求。
不過,過去十年間,在中國,技術中立問題儼然已經成為促成電信央企大重組、定義運營商市場競爭力、對億級手機用戶的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瓶頸問題”。中國3G和4G牌照發放中的許多爭議與質疑,正是這一問題的集中體現。
4G新牌照發放:猜測雖結束,爭議仍猶存
工信部2014年通信業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移動電話用戶總數達12.86億戶,普及率為94.5部/百人。在市場趨於飽和背景下,4G新牌照頒發了。
2015年2月27日,工信部向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發放了“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LTE FDD)”經營許可(FDD牌照)。中國移動雖然也提出了申請,但此次未能獲得FDD牌照。這距2013年12月4日工信部向包括中國移動在內的三大運營商頒發“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TD-LTE)”經營許可(TDD牌照),已經過去了近15個月,而中國移動4G用戶數已突破1億,占據了4G市場90%的份額。
如果說當初出於支持與發展所謂“中國自主”4G技術TD-LTE的需要,市場弱勢的電信與聯通於2013年12月“被發放”TDD牌照,多多少少令人覺得有些意外,那么,中國移動此次在FDD牌照博弈中出局,似乎是“眾望所歸”。然而這一格局真的會促成電信市場的再均衡、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嗎?在市場進入制度壁壘“堅不可摧”、攜號轉網等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的管制舉措系統性缺失的情況下,中國13億手機用戶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基本的保障嗎?
“一晚忘關4G、房子就歸移動”的說法因過於誇張可能會消失,但消費者對4G資費畸高的擔憂將會持續。中國移動的用戶數高達8億,這一數字幾乎相當於美國與歐盟的人口總和。但這些用戶並不能享用價值鏈更為粗壯、商業生態更為發達的FDD技術。他們何錯之有,這種“無過錯責任”公平、合理嗎?
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在移動通信市場中長期處於下風,而且在剛剛步入4G時代之際,它們與中國移動的市場差距已經呈現擴大態勢。然而,反壟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競爭規制只保護競爭,不保護競爭者。通過“標准歧視”的許可安排、試圖調整市場競爭格局失衡的做法,無論如何都是有失管制正當性的,而且阻礙公平競爭、影響消費者福利的情況出現的概率,也是非常高的。
真實的現狀:4G牌照的技術語境
LTE作為全球4G技術的主導標准,有兩個細分變體:LTE FDD和LTE TDD(TD-LTE)。在LTE進行標准化工作之初,LTE標准化組織3GPP就決定,LTE必須支持FDD與TDD兩種模式,確保二者之間的差異維持在最低程度,這樣就為兩者之間最高程度的協同性提供了保證。因此,幾乎所有LTE技術規范,對FDD與TDD來說,都是完全一樣的。盡管二者技術上至少90%都是相同的,但是就商業生態的發達程度而言,TDD未達到與FDD相提並論的地步,無論是網絡規模還是手機等用戶裝置的數量,FDD始終保持著壓倒性優勢。
除了中國之外,各國在移動通信頻譜劃分上,出於規避TDD技術缺陷等緣由,幾乎都在“照顧”FDD技術,將絕大部分頻譜分塊匹配以便采用FDD技術。而在每回頻譜拍賣時,盡管用於競拍的FDD頻譜在標的數量和總量方面都大大超過TDD頻譜,但就最終成功競標的單價(US$/MHz-Pop)來看,前者往往為後者的數倍,這說明市場對TDD頻譜的估值較低,TDD標准的商業價值也較低。
當中國TDD牌照於2013年12月發放時,根據全球移動供應商協會(GSA)的統計,當時全世界共有92個國家的244張商業運營的LTE網絡,有120家廠商的1,240件用戶裝置(手機等)支持LTE,其中TD-LTE商用網絡僅為25張、涉及20個國家,支持TDD標准的用戶裝置僅有274件。而且FDD運營商多為市場份額排名領先或靠前的“高大上”,它們往往毫不猶豫地選用更為成熟的FDD標准,旨在維持或加強市場地位,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處於弱勢市場地位的TD-LTE運營商,若將這些TD-LTE運營商稱作“烏合之眾”顯然不妥,但它們很難甩掉二、三線運營商或投機者的標簽,其投資額與網絡規模很難與同一市場高大上們的LTE FDD網絡相比。
作為全球最大移動運營商,中國移動可以稱得上是“高大上”中的高大上,但就是這樣一家高居市場主導地位的運營商,反而大規模地建造與運營TD-LTE 4G網絡,因而使之因標准戰略的不同而成為高大上運營商中的“另類”。另外,一個國家所有移動網絡運營商都開發“冷門的”TD-LTE網絡且都不開發“熱門的”LTE FDD網絡,也使中國成為全球獨此一家的“另類國家”。
將錯就錯、錯上加錯、抑或難言之隱:4G牌照發放的三大邏輯錯位
縱向對比中國TDD牌照與FDD牌照的頒發時點,橫向分析獲牌主體申請牌照的真實意願,深入剖析牌照申請失敗者被拒的緣由,中國4G牌照發放中最為直接的三大邏輯錯位問題就會清晰呈現。
邏輯錯位一:FDD牌照與TDD牌照之間近15個月的頒發時間差問題。技術中立並不意味著監管者對技術標准完全放任自流。按照標准成熟度發放牌照,是各國監管者的通行做法。FDD技術較TDD技術成熟,為何首先頒發技術成熟度低的TDD牌照、而在近15個月之後才發放成熟度高得多的FDD牌照?如果一定要有時間差,那么FDD牌照也應當因為成熟度更高而先於TDD牌照進行發放。對於這一“依照成熟度逆向頒發牌照”的模式,若不將其解釋為偏袒或間接支持所謂“中國自主”4G技術TD-LTE的政策之需,真的很難自圓其說。盡管可以公開講,網絡制式與標准是運營商牌照申請中自己提出的,並非監管機構強行指定,但是已經上市的三大電信央企仍舊為國有資本絕對控制的企業,這一國有企業屬性,使得上述解釋能否被廣泛認可與接受,尚難以判定。
中國4G牌照發放的主要問題還不在於此。作為制造業大國,在電信法缺位情況下,最大困惑是中國通信制造業產業政策與電信服務業管制目標之間的碰撞和對立。無條件、無原則地支持TD技術的論述總是能夠博得大量網絡支持,正是這一矛盾的真實寫照。盡管國際上早就有了明確答案,但民粹主義在轉型的中國還是非常有市場的,其流行與泛濫,對於按照成熟度反向頒發FDD牌照與TDD牌照的離奇做法,無疑起到了遮蓋或掩護作用。不過,中國的13億手機用戶,卻不可避免地成為這一民族主義狂歡的買單者。
邏輯錯位二:聯通與電信“被發放”TDD牌照問題。由於TDD技術與生俱來的某些缺陷,再加上TD-LTE在產業成熟度方面始終大幅度落後於LTE FDD,全世界大多數移動運營商的4G網絡,在法律允許它們自行選擇網絡標准的情況下,都采用了LTE FDD技術,雖然也有部分運營商使用了TD-LTE技術,但通常只是將其作為FDD網絡的一種補充,或者出於非同尋常的目的。
在中國TDD牌照發放時,根據GSA的統計,當時全世界有20個國家的25張TD-LTE商用網絡。只需粗略觀看一下這些TD-LTE運營商名單,就會發現它們其實各有各自的“小算盤”:它們中有的是被迫將原3G WiMAX遷轉升級而來,有的是固定寬帶接入商將TD-LTE網以“打補丁”的方式用於填補人口稀少區域或因地理環境惡劣而限制固網寬帶開發的空白區域,也有某些市場新進入者針對細分市場出於差異化競爭的市場策略而選用TD-LTE標准。聯通與電信的情況,與它們完全不同。
對於2013年12月獲得的TDD牌照,可以說,聯通純粹屬於“被發放”,因為作為GSM/WCDMA網絡運營商,無論是從技術平滑演進、投資的經濟性和產業價值鏈的成熟度,還是從聯通高管在證券信息披露時媒體溝通會上的表態來看,4G標准中的LTE FDD都應當是聯通的不二之選,中國電信亦存在近似情形。
邏輯錯位三:不向中國移動頒發FDD牌照的管制正當性問題。TD-LTE與TD-SCDMA在技術上看基本就是兩回事,TD-LTE並非TD-SCDMA的技術演進,TD-LTE不是“中國自主的”標准、而是全球移動通信業界在競爭法約束下以PPP模式共同開發的4G標准。因此,承擔“中國自主”3G標准TD-SCDMA發展重任的中國移動,在4G牌照發放時,應當按照WTO技術中立要求和國際慣例,允許其自主選擇4G標准。
TD-LTE和FDD LTE是同一技術的兩個變體,二者90%以上是相同的。華為、中興、聯想、小米等中國廠商從研發到產品線基本上都覆蓋了這兩個4G標准。因此,退一步看,即便假定TD-LTE是“中國自主的”技術,那么,中國移動僅投資與運營TD-LTE標准,比只開發和運營FDD LTE標准,最多也只能為整體意義的中國廠商提供10%的“幫助”。另外,考慮到專利權冗長的審批周期、非專利技術在通信系統中的重要價值、芯片等核心元器件的對外依賴、3G/4G時代手機的“多模多頻”及向下兼容、中國廠商缺乏領袖型終端的現狀等情況,這種理論上的“10%”在現實中會被大打折扣,可能連“1%”都無法實現,從中長期看,對某些廠商的“幫助”甚至可能是“負”的。
再有,假如中國移動將FDD LTE技術作為唯一或主要的4G標准進行大規模網絡投資,其網絡規模應當會是全球最大的,中國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廣大廠商就可以在為中國移動的FDD LTE網絡提供適用產品的同時,由於FDD LTE為全球主導4G標准,也可以“順便”促進有關產品的出口和國際市場的開拓,享受規模經濟的效益。但因為中國移動選擇了“另類的”TD-LTE標准,這些中國廠商必須面對“另類的”中國市場和“主流的”國際市場等兩個不同的市場,盡管TD-LTE和FDD LTE在技術上高度接近,但二者畢竟屬於不同的標准,對財力和人力資源有限的中國廣大中小廠商而言,這顯然是不利的。
中國移動的用戶數量大大超過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同時中國移動所謂高端用戶比例更遠非後二者所能相比,另外,中國移動在知名度、消費品牌、經濟實力等方面都大大超過了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FDD牌照不發給中國移動、而只發放給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除了中國自主標准的糾結之外,這一做法的一個理由是通過牌照配置差異,解決或舒緩中國移動一家獨大的市場格局。這種具有非對稱管制性質的規制舉措符合公眾利益嗎?即使中國移動“大而有罪”,中國移動的8億用戶也不應“受罰”。在中國攜號轉網制度“有等同於沒有”的情況下,中國移動的用戶不能像2G時的GSM那樣暢享主流技術在網絡性能方面的優越性與移動終端的多樣性;盡管技術上更先進、更成熟,但是,由於財力等方面問題,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的FDD LTE網絡性能,可能在相當長時期內比不上中國移動的TD-LTE網,二者的用戶福利也會因此而受損。
憑何捍衛大眾的“微”權:中國症候的全球解藥
與許許多多不存在專門行業監管的產業相比,電信業的一項重要不同之處就是控制市場進入的牌照制度。而電信業之所以存在牌照管理和市場管制,最主要原因是“看不見的手”不能總是保持正常運作的狀態,而市場機制的任何失靈都會損害電信用戶的權益。電信監管的第一要義,是維護電信用戶的權益。然而,“看得見的手”的亂舞、亂摸與亂放,也會使電信用戶權益遭受難以全面恢複的損害。
中國移動通信市場失衡的根源,在於市場進入制度壁壘所帶來的行政壟斷。盡管許多電信業基層員工和某些“偽專家”都說中國電信業競爭過於激烈,但是,與美國、印度、巴西等地廣人多的國家相比,無論是通過簡單計算HHI測算市場集中度,還是運用產業組織經濟學中的SCP分析架構進行複雜分析,都會發現中國移動通信市場的有效競爭程度是很低的。美國、印度等國家的經驗表明,在適當管制機制作用下,移動通信市場並非寡頭壟斷市場,是可以進行充分競爭的,有效競爭將會催生更低的資費、更好的業務質量、更廣的選擇和更多的創新,而全體用戶無疑是這種市場競爭結果的最大受益者。
“喝過洋墨水”的經濟學家華生曾經談到:“……移動通訊運營商,中國最多搞三四家就不得了了……美國也就是兩三家……”(《中國經營報》,2012年10月19日),其實不然,在高峰時,美國持有頻譜許可並擁有網絡設施的運營商在千家以上,而且在每次頻譜拍賣之後基本上都有一批新的市場進入者。在經過並購交易等市場整合之後,總體而言,美國移動通信市場呈現為“金字塔結構”,位於頂端的是所謂全國性的四大移動運營商(Verizon Wireless、AT&T Mobility、Sprint及T-Mobile US),此外還有數百家移動網絡運營商,這尚未包括虛擬運營商、MVNOs、轉售商等沒有RAN的運營商。2011年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向美國國會提交的報告顯示,有27.1%的美國人可以在7家或7家以上移動網絡運營商中進行選擇,可在6家或6家以上進行選擇的比例為76.4%,能在5家或5家以上、4家或4家以上進行選擇的比例分別為89.6%和94.3%。
中國人口相當於美國的4倍多,但移動網絡運營商卻只有三家,而且由於缺少有效的攜號轉網制度,對於眾多不願變化號碼的用戶來說,事實上僅有一家運營商可以選擇,這與獨家壟斷時代用戶只能無奈面對“用和不用”二選一的窘境相比,僅有少許質的差異。
退一步看,如果說由於眾所周知的中國特色,美國模式暫時無法借鑒,那么,對於中國移動FDD牌照申請,作為電信監管機構,工信部也不宜“一拒了之”,而應當提升監管的藝術性,不再將答案簡單地局限於“Yes”或“No”,而是參照發達國家規制經驗,考慮能否以附加條件形式授予中國移動FDD牌照,比如附加有“日落條款”約束的中國移動向電信和聯通提供4G數據業務漫遊服務的要求、根據電信和聯通的請求提供國家鐵塔公司所不能提供的網絡設施共享服務、以合理與非歧視的方式為電信和聯通提供4G批發服務(即電信和聯通作中國移動的4G虛擬運營商)等等。這樣,就可能消除或者緩解“看得見的手”矯枉過正給市場機制正常運作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基本上不會對中國移動的8億用戶構成直接不利影響。
迷離的目標:4G牌照發放的四大悖論
三大邏輯錯位,僅是中國4G牌照發放問題中較易直觀感受到的問題。與之相比,下述四大悖論雖然表現的更為間接,但是消極影響卻更廣、更深或者更不易察覺。
悖論一:促進GDP增長。歐美等國家在發放移動牌照時通常並未將帶動GDP增長作為直接的政策目標,中國則不然。2009年1月,中國發放了3G牌照,而促成事件是當時國際金融海嘯所引發的全球性經濟危機以及對中國經濟下滑的擔憂。在中國經濟步入“新常態”背景下,2013年12月TDD牌照的頒發和此次FDD牌照的發放,都把拉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與促進信息消費作為重要的政策訴求。
由於所獲得的牌照並非所想要的牌照,所以3G時中國移動對TD-SCDMA網絡投資與建造的消極態度是有目共睹的,而中國電信則以“走捷徑、低投資”的方式開發3G網絡,只有獲得心儀WCDMA牌照的中國聯通不遺餘力地進行3G網絡部署。在獲得TDD牌照後,盡管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被監管機構允諾未來允許進行LTE混合組網,但它們TDD網絡投資與開發,也是“雷聲大、雨點小”。
悖論二:先上飛機、起飛後空中再售票。牌照發放時點,本應是移動通信市場結構性嬗變的起始點。國際上從牌照發放到正式開始商業運營,需要跨越從網絡開發規劃與設計到進行網絡測試約十餘個步驟,而且其中有些步驟不能完全交叉開展,因此整個周期少則需要8、9個月,長的因涉及到頻譜清理或須進行基礎性的標准化工作等複雜事項而長達2、3年,中國3G比這要短得多,而4G時代,中國移動TD-LTE網絡從獲得TDD牌照到北京等城市開始商業運營,僅用了一天時間,簡直是創造了全球通信業的最快記錄。
造成這一怪狀的原因是中國特色的電信管制制度,主要是在牌照發放之前很早就已經為三大運營商劃定好了各自的具體頻譜、並允許運營商進行規模化試驗,而運營商在牌照頒發時往往已經投入了巨資進行網絡開發,具備了“牌照發放之時就可進行網絡商業運營”的條件。此時不發牌照都變得不可行了,否則至少會被扣上因失職而導致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這一模式不僅使政府“通過牌照發放、帶動GDP增長”的政策目標打上了折扣,更有違於電信法中許可制度創立的初衷。
悖論三:揭開牌照的面紗,洞察牌照真相。盡管“牌照”一詞在中國各類傳媒中被廣泛使用,但是,“牌照”一語屬於外來詞,除了汽車牌照之外,中國法律法規中很少使用“牌照”一詞,而更多采用“許可”、“授權”或“特許”等術語。移動通信牌照(許可),其實等於“基礎電信經營許可+頻譜許可”。基礎電信經營許可,實際上就是一張“紙”,理論上講,可以無限量地發放,不存在限定頒發數量的客觀因素,而是謀求通過優勝劣汰的市場選擇機制選定“剩者”,但頻譜(許可)則不然,屬於稀缺資源,由於受到可用頻譜總量的限制,能夠提供給移動通信業使用的頻譜是十分有限的。可見,頻譜是移動通信牌照的核心、而非附庸,這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全球移動通信事業起步時就已經形成的國際共識。然而,在這一點上,就中國而言,無論是《電信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規,還是過去十幾年間移動通信牌照頒發實踐,都還停留在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國際慣例”上。
稀缺的移動通信頻譜,通常需要在眾多頻譜許可申請者中選擇數量非常有限的申請人,以完成頻譜指配。選擇方法包括“先來先得”模式、抽簽模式、選美模式(又稱為評比模式或比較聽證模式)及拍賣模式等。近十餘年來,拍賣模式已經成為各國頻譜指配的主導方法,而選美模式等其他方法,通常僅作為特殊情況下所采用的特殊方法。需要指出的是,中國1G、2G、3G及4G牌照的發放方法,不要說拍賣模式,就連市場化程度次高的選美模式也都沒有使用過,而是“一直堅持”采用早就被國際電信界所摒棄的“申請-批准”模式,即運營商向頻譜管理機構(電信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由後者直接進行審批。不過,從法理上看,這一做法存在著“有法不依”之嫌,因為《電信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招標方式。”而無論是3G牌照的發放,還是TDD牌照與FDD牌照的頒發,都沒有進行招標。
頻譜被稱為移動通信業的“氧氣”,自進入移動互聯時代,隨著移動數據業務的爆炸性增長,運營商愈來愈感到“頻譜不夠用”,大多數運營商都遇到了頻譜短缺的困難,頻譜資源的稀缺性愈發凸顯。頻譜緊缺已經成為困擾移動數據業務持續發展的瓶頸性因素,這直接導致頻譜在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中價格的飆升。2015年1月29日結束的美國AWS-3頻譜拍賣,總共只有65 MHz頻譜且其中15 MHz是只能用於上行而大大影響使用價值的頻譜,卻拍出了450億美元的天價。
Vodafone與咨詢機構K-Island的一項研究表明,中國移動通信運營商所承擔的頻譜費幾乎是全世界最低的,按可比指標(e/MHz/population/ARPU)計算,僅為印度的四分之一。這意味著國際上價如黃金的移動通信頻譜,在中國被以白銀價授予了三大運營商享用。不過,由於頻譜費只是移動運營商的一項成本,運營商的綜合成本則取決於其公司治理、管理能力等因素,因電信央企內部貪腐、組織架構陳舊落後、管理與運營的低效、冗員與人浮於事等,而向電信消費者所轉移的“廣義成本”可能要比天價頻譜競買費用高得多,另外移動運營商在業務定價時也需要考慮市場競爭狀況、跨界替代(如OTT對短信、話音的替代)、營銷策略、網絡經濟的內在規律等事宜,而非純粹基於成本,所以,價格低廉的頻譜費,並不意味著中國移動通信業務的價格低廉。事實上,與市場競爭慘烈、采用頻譜拍賣模式且競拍額很高的印度相比,中國的移動資費可以稱得上“天價”了。
悖論四:技術中立的篤信與堅守,在彷徨猶疑中迷失。據研究,至少自1996年開始,與IT技術相關的標准,在所有行業全部新標准中的比例就超過了50%。這主要是因為在信息經濟時代,產品或業務要在全球范圍實現互通性就必須以標准化作為保證。
從對運營商經營的影響程度看,標准有大小之分。大標准是對運營商經營有著實質性影響的標准。電信業的資本密集、沉澱成本與資產專屬性、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快速技術變革與顯著的代際更迭等特征,意味著重要標准的選擇對運營商的經營和市場地位發揮著關鍵性作用。而就移動通信業而言,代際標准是大標准中的“大標准”,代際標准的選擇,甚至決定著運營商的生與死,1G、2G、3G及4G都是這樣。在移動通信市場,運營商之間的競爭主要集中在網絡性能質量與覆蓋、套餐設計與業務定價、手機等終端多樣性與性價比、產品與業務的種類、客服質量、品牌影響力、資本資源等七個方面,其中前四項均與運營商選定的代際標准密切相關,後三項也都多多少少地受到代際標准的影響。因此,全球移動運營商無不對代際標准的選擇慎之又慎。
工信部既要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又承擔著電信監管職責,因此,技術中立的痛點是,電信制造業的產業政策與廣大手機用戶的消費者權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從國際上看,即使是無須受政府產業政策影響的獨立電信監管機構,若任由其為運營商選擇和指定技術標准,由於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缺乏透明度的冗長決策程序、沒有普適性的選擇標准的“標准”、無須為標准選擇錯誤所產生的市場後果承擔經濟責任、政治上的投機主義、法制邊緣的遊說等問題或情況,那么,從程序到實體都難以保證這種標准選定方式的正當性,確保結果符合公眾利益。因此,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的WTO談判過程中,各國關於標准選擇問題就已經達成了共識,即所謂技術中立原則。因此,技術中立原則,既是WTO所確定的國際法義務,更是確保手機用戶幸福指數的基石。
在中國,包括TD堅定支持者李進良先生在內的所有人士對美歐所謂違背技術中立原則的指責中,都忽視了這樣一項重要時點:所有指控事實即使都成立,也都是發生在WTO相關法律文件對有關國家產生法律約束力之前。
歐盟在1G時沒有指定強制的標准,結果很糟糕,市場有些失靈,導致多種網絡制式並存、很難進行國際漫遊,難以實現規模經濟並影響國際貿易的開展,因此,泛歐2G標准的啟動較早,並將GSM作為強制性標准。在隨後的3G和4G時代,技術中立原則已成為WTO的要求,歐盟基本上遵守了這一原則。
與歐盟不同,美國1G時,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對技術標准作出了明確的強制要求,但其目的與支持美國本土制造業無關,而是為了確保擁有大量電信設施的固網運營商不以標准為武器限制市場新進入者的競爭。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制訂美國2G(PCS)管制規則時,FCC就確立了技術中立原則,從那以後,除了個別延續下來的司法訴訟案件之外,FCC始終遵守著這一原則。
作為歐盟的2G強制標准,GSM在歐洲及全球都取得了空前成功,在多項市場指標上把主要競爭標准CDMA遠遠甩在後面。同時,憑借技術上的連貫性等因素而順勢將優勢延伸至3G標准WCDMA上。在2G與3G時代,GSM和WCDMA分別成為歐盟的單一標准,前者系法定標准,後者是事實標准。
與歐洲2G時指定強制標准相比,美國情況恰好相反。從2G開始,在FCC技術中立原則下,美國運營商就可以自主選擇標准,結果是2G與3G時代,都至少有4種以上標准在進行慘烈競爭,運營商不僅自己決定使用哪一種技術標准,還有權進行後續技術標准的升級乃至於技術標准選擇後市場競爭不利時的標准轉換。不過在出現“被迫性標准轉換”的情況時,標准選擇錯誤的後果,可不是僅僅限於市場的懲罰、公司市值暴跌、股價長期低迷或者成為被並購對象,某些公司的結局可能比《紅樓夢》中賈府被抄還慘:大規模裁員、高管被炒魷魚、董事下課、股東則在進入破產保護程序後被債權人“轟出公司大門”。
硬幣是有反正面的,正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以“非技術中立”原則大力扶持GSM標准,使得歐盟一度在2G(GSM)乃至後來3G(WCDMA)市場發展方面領先於美國,但是,進入4G時代,美國移動通信業的各項指標已經全面、大幅度領先於歐盟,主要原因就是美國自2G開始、以比歐盟提前一代的時間跨度、更早地遵循了技術中立原則。基於標准的異質性競爭,雖然使美國運營商面臨著巨大的市場風險,但是在標准演進方面它們表現的更為積極主動,有時甚至相當激進,而這大大提高了市場競爭水准。
從1G到4G,作為全球移動運營商中的佼佼者,中國移動的標准選擇卻是頗具幾分悲劇色彩,令人唏噓,因為最終使用的標准都與其初衷、意願或期許相背離。1G時,采用的是“歐洲的技術、美國的頻段,結果是非驢非馬”(吳基傳語)。在2G啟動時,中國移動的前身原本計劃采用技術更為先進、但商用進程比GSM落後1-2年的CDMA標准,但由於1993年剛剛創立的聯通選擇了GSM標准,中國移動的2G標准部署被打亂,為了迎擊聯通的競爭,中國移動改變了標准戰略轉而采用GSM技術大規模建網。業內有一種觀點認為,假如聯通晚成立1年左右,那么無論中國聯通選擇哪一種2G標准,中國移動都會采用CDMA技術而非GSM標准,這將會根本性改變CDMA與GSM之間的全球競爭格局,甚至完全顛覆二者後來形成的市場地位。3G時,盡管WCDMA是全球GSM運營商的不二之選,但中國移動由於承擔起發展“中國自主標准”TD-SCDMA的重任,而與WCDMA失之交臂。進入4G,TD-LTE其實是中國移動的次優選擇,而LTE FDD才應當成為首選,但“講政治”的中國移動最終將錯就錯地假戲真唱。
TD-LTE在國際上原本稱為“LTE TDD”,在中國“帶動下”,國際上將LTE TDD稱作TD-LTE的情形也已變得較為常見。中國基本上從一開始就把“LTE TDD”稱為“TD-LTE”,這可絕對不是簡單的變換前綴或位置顛倒的語法問題,而是隱藏著深深用意的刻意行為,即向不懂技術的國人發出強烈暗示:TD-LTE是“中國自主3G標准”TD-SCDMA的4G升級版本。
截至2013年底,中國移動TD-SCDMA全網累計基站總數達43萬座,網絡累計總投資超過1,500億元。2013年,TD-SCDMA關鍵技術與產業化項目還獲得了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但問題關鍵是,TD-SCDMA作為國家的一項重大公共政策,畢竟是與技術中立原則相抵觸的,中國移動及其廣大用戶乃至中國整個移動通信業都作出了重大犧牲。因此在4G LTE牌照發放之前,若是要繼續執行“反技術中立”政策,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是首先要對TD-SCDMA國家政策進行全面、客觀、即時、公開、透明的評估,分析和確定當初設定的政策目標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實現、出現了哪些有違公眾利益的新問題。如果最終認定中國3G政策真的非常正確並足以推翻過去二十年以來國際上關於技術中立的共識,那么,中國甚至有必要強烈要求WTO修訂乃至完全刪除技術中立原則,並將中國特色的“技術不中立”原則進行國際推廣!
面向5G的反思與期許
大致在1995-1998年期間,國際上在爭議3G牌照發放是否必須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時,支持者經常列舉的負面案例,就是日本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為了促進本國電信制造業發展、並將美歐公司排除在日本2G市場之外,而采用了封閉的、最終僅在日本規模化商業運營的2G標准PDC。全球通信界公認,日本2G時代技術標准的國家產業政策是失敗的,因為日本2G設備與產品市場是守住了,但大多數日本通信公司由於沒有充足資源同步研發針對全球主流2G標准GSM和CDMA的產品而被排斥在國際市場之外。不過,日本學習與糾錯能力還是很強的,在3G時放棄了所謂自主技術而采用了國際主流標准,成為發達國家中首批進行WCDMA商業運營的國家。
日本的前車之鑒,並未影響中國移動通信業自主創新進程中以“走捷徑”思維所確定的路徑抉擇。中國3G時代的TD-SCDMA與日本2G的PDC,盡管時間間隔了近二十年,但所采用的政策路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然而,由於種種原因,中國TD-SCDMA產業封閉程度比不上日本2G,而且產業鏈的某些關鍵環節還對外資公司存在著很高的依賴,即“自主程度”比不上日本。或許,最大曆史性遺憾,還是在4G時代,中國沒有像日本在3G時代對待其2G政策錯誤那樣,對錯誤政策進行果斷切割——更何況從技術血統看,TD-LTE根本就不是“親生子”!
2020年5G商用已經可以預期,由於競爭激烈,也不排除商業運營日的提前。還會出現“中國自主的”5G標准嗎?應當承認,在中國一切皆有可能。
當年TD“聖鬥士”李進良先生“開征手機稅補貼資助TD”的主張,遭到了大多數網友的痛斥,這表明大多數普通消費者並未簡單地將“虛幻的國家利益”置於“個人具體的經濟利益”之上。
在移動互聯時代,手機儼然已經演化為人的新器官,如何呵護、保證與提升這些“新器官的功能”,應當成為敬畏市場的監管者發放牌照時必須考慮的第一重要問題,而這需要監管者重溫電信許可制度之本義,拿出政治魄力向電信許可制度的基本面進行勇敢地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