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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為官不為”也需亮“負面清單”

2015-04-09
来源:新華網

  2014年在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推進會上,中央領導同志指出,遵守規矩不是無所作為,“為官不易”不能“為官不為”,要引導黨員幹部增強攻堅克難的責任擔當,增強一心為民的公仆情懷,保持昂揚向上的進取心。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政府工作報告中兩次提及“為官不為”,更讓這個話題引發輿論熱議。

  當前,懲治“為官不為”已經成為作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舉國上下的基本共識。過去一年間,多地屢出重拳,在懲治“為官不為”方面取得了一定實效。但我們應該認識到,幹部“為官不為”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懲治“為官不為”需要將其精准定位,並在此基礎上定向懲治,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前有文章將“為官不為”的表現歸納為“慵、懶、散、慢、拖、浮”六個字,也有評論將“為官不為”概括成“在其位不謀其政,慵懶慢浮混日子、因循守舊不創新、施政手段簡單化、船到碼頭車到站”等。這些概述雖然精煉,但過於宏觀籠統,它們所概括的僅是“感覺像”,而非確切指向。

  若要懲治在處理群眾難題時出現的“為官不為”,僅通過幾種粗略總結,難以讓群眾知曉哪些具體行為是“為官不為”,群眾監督也會流於形式。譬如,到底哪些行為才算“庸懶散拖、推諉扯皮”,哪些情形是“工作不落實、服務不主動”,哪些表現是“門好進、臉好看、事不辦”,都需要有明確清晰的“負面清單”。

  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建設現代政府,不能靠“感覺”施政,懲治“為官不為”同樣如此。中央決策層在謀劃頂層設計時,需要對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全局性把握,但在相關部門具體施政行為中,不能簡單地把“為官不為”當作一個筐,而是需要明確劃定清晰的紅線和雷區,如此才能克服“繞”的現象,杜絕“空”的問題。

  令人欣喜的是,不少地方已在精准懲治“為官不為”上做出了有益嘗試。比如,湖南湘潭明確規定對30種典型“為官不為”行為進行懲治;湖南郴州也出台了實施細則,明確了“為官不為”的24項具體表現——比如,“守攤子、混日子,工作不擔當,績效差”的情形,被細化為“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頂著不辦或超過規定時限辦結的”“擅自離崗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議,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等4種表現。在廣東,佛山日前發布了《佛山市懲治領導幹部“為官不為”試行辦法》,明確了7類為官不為行為。應當說,這些舉措,有利於精准定位“為官不為”幹部,實現有效懲治。

  總之,懲治“為官不為”,除了要加強對幹部的宗旨教育和持之以恒加強作風建設之外,更應該精准發力。公眾期待,精准懲治“為官不為”的有益嘗試能夠推而廣之,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打造精幹的幹部力量。(李洪磊)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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