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香港在引入合夥人制度的問題上,至今仍懸而未決之際,有意見認為,為了成功吸納更多科網公司之餘,又可降低「以小控大」帶來的遺害,可考慮只限定「創新型」公司,可使用多重投票權架構。不過,金融業人士稱,由於難以為「創新」二字下定義,加上採納合夥人制度的企業,亦非單純以科網公司為主,故認為上述建議並不可行。
難為「創新」下定義
港交所(388)去年發布「不同投票權架構」諮詢文件時提出,「只容許『創新型』公司使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用意是促進對一些對行業或整體社會有革新性作用,同時對公眾帶來重大裨益的特殊公司上市」,但同時強調「儘管可為『創新』下定義,但界定的過程或會非常主觀,而有關定義亦無可避免地不時轉變,皆因今天的成功創新,很快就會變得稀鬆平常」。
事實上,不少例子已經證明,過去所謂的「成功創新」,今天不僅已變得十分平凡、人盡皆知的意念,甚或顯得有點落伍。約3至5年前,不少香港年輕創業家均以開發手機程式為自豪,但若今天仍以此為目標的話,恐怕授人笑柄。
有金融業人士指出,要為「創新」下定義可謂相當困難,即使今天所謂的創新企業,明天一旦潮流轉變,即成為「明日黃花」,須更改「創新」的定義,令監管機構疲於奔命:「今天生物科技、食物科技、清潔能源或許走在時代尖端,但我們能否在明天、後天、甚或大後天,仍確保上述行業是『創新』行業?一旦上述科技明天已變得相當普及,豈不是在明天巴不得要立刻修改『創新』的定義?故要為『創新』下定義,是相當困難的」。
不同行業亦採納新制度
此外,雖然不同投票權架構常見在創新企業,特別在資訊行業,但不少從事能源、金融及通訊行業的公司,均採納合夥人制度。據《彭博》統計,在2001年至2013年12月底期間,美國涉及多重股權架構的首次公開招股中,多達80%屬非資訊科技行業,當中包括提供支付服務供應的 Visa、環球知名酒店集團 Hyatt Hotels、以及化妝品製造商 Coty (詳見附表),反映合夥人制度已被不同行業的公司廣泛採納,故香港要為合夥人制度設定行業限制,或會予人「開倒車」的感覺,並降低吸納資金來港上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