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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群眾”與邊策墜亡有何幹系

2015-06-12
来源:光明網

   6月11日媒體紛紛報道一起電視台主持人墜亡事件。引人注目的是,眾多媒體報道此事件消息的標題都提到了“朝陽群眾”:《央視主持人在京吸毒被朝陽群眾舉報墜樓身亡》,《神奇的朝陽群眾擊倒央視主持人邊策》,《朝陽區群眾再立功!網傳涉毒央視主持人邊策個人資料》……

  如果只是涉嫌吸毒,犯罪嫌疑人罪不至死。那么,邊策為什么以死相抗、寧死也不從法?

  據報道,“根據工作線索,6月9日,警方在朝陽北路某小區將吸毒嫌疑人陳某(男,31歲,雲南省人)抓獲……根據陳某交代,民警發現同住在該小區某號樓八層的邊某有重大涉毒嫌疑”。報道稱,“民警立即前往該房間核查,敲門時無人應答”。“隨後民警進入房間,發現窗戶呈開啟狀,有人倒在樓下。經999現場診斷,該人已死亡。警方核實,死者系涉毒嫌疑人邊策(男,32歲,吉林省人,某文化傳媒公司員工),在其身邊發現兩小包冰毒及吸管等物品,並在其血液中檢測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由上述報道可見,朝陽警方的執法行動,可能與“朝陽群眾”有涉者,只有“根據工作線索”一句話。但是,眾多媒體不約而同地以“朝陽群眾”說事,是望風捕影,還是根據以往經驗而就,抑或是根據警方曾在網絡平台上對“朝陽群眾”的界定而斷定,蓋不得知。無論如何,“朝陽群眾”的威武已經為中國公眾所知悉。

  居住在北京朝陽區的邊策,想必也知道“朝陽群眾”的威武,尤其是作為公眾人物,其暗地裏也不時涉嫌不法勾當,就更應該對“朝陽群眾”畏懼有加。在邊策那裏,或者在其他與邊策相似的人那裏,“朝陽群眾”可不是“工作線索”那么簡單。以往的經驗表明,一個案件,一旦有“朝陽群眾”參與,則必定滿城風雨,紛言天下,以致媒體亮相、電視“遊街”,成為“廣大人民群眾”街談巷議、茶餘飯後的談資,由此盡顯“群眾”威力。

  依靠“工作線索”執法,實際上是警方的重要工作方式之一。不過,“朝陽群眾”之所以聲名威武,卻並非簡單“工作線索”可道。由“朝陽群眾”威震天下的過程看,“朝陽群眾”的聲名是隨其所參與案件知名度的擴展而擴張的。而“朝陽群眾”所參與的案件,幾乎都是公眾人物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因此,也可以說,“朝陽群眾”是因那些涉嫌違法犯罪的公眾人物的知名度而打開了自己的知名度。只不過,只要有“朝陽群眾”參與,涉案的公眾人物知名度必消,而“朝陽群眾”知名度必長。

  除了有涉公眾人物以外,“朝陽群眾”所參與案件還有一個重要的特點,這就是“朝陽群眾”參與的案件,幾乎都是無犯罪受害人類型的案件,如嫖娼、吸毒等類型的非暴力犯罪。這種類型的犯罪,特點是涉及隱私,且以違反一般社會公認道德為行為前提,具有較高的私密性。實際上,也正是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特點,或者說也正是公眾人物行為的私密性屢屢被“朝陽群眾”所看穿,才讓“朝陽群眾”在聲名遠播的同時,還兼有了神秘的色彩。這種神秘色彩,也正是普通群眾把“朝陽群眾”排進那些聲名遐邇的情報組織序列的根據。

  公眾人物涉嫌違法犯罪,其所涉案件屬於非暴力無受害人類型,其行為則往往涉及隱私。對這種類型的違法犯罪,特別是對涉此類型犯罪的公眾人物來說,示眾扒私,也許是比法定懲罰更嚴厲的制裁。邊策墜亡,即為例證。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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