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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方崔案看網絡言論自由邊界

2015-06-26
来源:中國青年報

  備受關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訴對方名譽侵權案25日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宣判。法庭認為,崔永元和方是民(方舟子本名)連續發表針對對方的、具有人身攻擊性質的微博言論,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損害,因此判決雙方相互道歉,刪除侵權微博,相互賠償對方4.5萬元。

  據報道,2013年9月,方、崔二人因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展開的論戰升級,雙方連續發表針對對方的若幹微博言論。方因崔在網上發表了數十條“以肘子為頭目的網絡流氓暴力集團”等類似內容的微博,認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於2014年1月將崔永元訴至法院,索賠32萬元。隨後,崔永元提起反訴並索賠67萬元。海澱法院決定受理此案,起訴和反訴合並審理。於是,就有了上述判決結果。

  這當然只是一審。而方舟子獲悉判決結果後,立馬在網上表態,認為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偏袒崔永元,但這與事實不符”,表示將上訴。孰是孰非先不管,單就判決書本身來說,可謂一篇理據比較充分、說理透徹全面的好文本,對如何保護和規范網絡空間的言論表達、維護公共領域言論自由的正常秩序,都有很好的闡釋。

  判決書認為,崔、方二人均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公眾人物,其各自發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內容屬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話題,因此需要合理確定兩人在微博空間正當行使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那么,兩人的言論,究竟哪些屬於正當,哪些屬於侵權呢?

  從判決書看,雙方發布的涉及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爭論、未超出公眾人物合理容忍范圍等方面的微博內容,法院認為是不構成侵權的。這方面包括:雙方在微博中指責對方在轉基因等科學問題上“傳謠”、“造謠”,並不構成侵權;“罵戰”“罵街”等用語,尚未達到侮辱、誹謗的嚴重程度,作為公眾人物雙方應當適度容忍,不應認定為侵權;有合理依據、無明顯惡意的言論和表述,不應視為侮辱、誹謗,不構成侵權;在不知道有侵權內容的情況下引用、轉發他人的微博,不構成侵權。

  這讓我聯想到著名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1960年3月,《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個政治宣傳廣告,其中警察驅逐抗議學生的情景描述有部分失實,蒙哥馬利市政專員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紐約時報》名譽侵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提出了“實際惡意”原則,即對於公共事件或公眾人物報導中的錯誤,控告者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證明媒體明知故犯或嚴重失職,否則不能算是誹謗。最後,《紐約時報》勝訴。

  這可以說是一個影響現代人類社會法治進程的標志性判決,其所確立的“實際惡意”原則,在今天幾乎已成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判定類似侵權案件時所普遍遵循的法理。這些年來,中國針對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多多少少也是如此處理的,只不過說法有別、程度不一而已。

  不過,沙利文案確定的“實際惡意”原則,主要針對的還只是發生在民與官之間的侵權官司。而崔永元、方是民卻是自然人,均屬“民”的范疇。所不同的是,兩位又都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公眾人物,雙方在人格權保護方面都具有適當克減和發言時需具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對並非具備明顯“實際惡意”的言論,理應適度容忍。

  但判決書對崔、方兩位具備侵權性質的言論,亦有充分的界定,包括:明顯依據不足的言論,比如“坑蒙拐騙都幹過”、“網絡流氓暴力集團的頭目”、“是個職業托兒”、“一筆德藝雙馨的好交易”等,均構成侵權;惡意貶低對方人格的言論,比如“流氓肘子”、“拽著它溜達”、“瘋狗”、“主持人僵屍”等,貶低、侮辱了對方的人格尊嚴,均構成侵權。這些言論都不同程度地具有人身攻擊的性質,具備誹謗、侮辱對方的主觀惡意,互相構成侵權。

  這樣的言論,明顯超出了“實際惡意”原則所要保護的范疇,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可謂理據充分有力。而這份判決書的意義,至此也已充分顯現。誠然,言論自由的空間,需要我們所有的人——當然包括像方舟子、崔永元這樣的公眾人物,以充分的善意,給予悉心的保護。否則,我們就會因為自己的不理性、不寬容、不客觀、不負責任,而飽受互害之苦。 (作者:朱達志)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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