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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法律說了算

2015-07-09
来源:新京報

  前不久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同性戀婚姻的判決,在美國自然是為曆時已久的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議推波助瀾。這個事件也在中國引發關注。

  關於這個判決還有一個重要方面,多多少少被忽視了,那就是這個存在巨大爭議的社會問題,最後居然是由法院來一錘定音。自然,最高法院不是去評判同性戀本身的是是非非,而是決定同性戀人是否有權建立法律認可的婚姻和家庭,以及取得附隨與婚姻制度的一切法律權利,比如財產權、繼承權、收養子女權、家庭完整權等。但是,在論證同性戀婚姻應當合法時,肯尼迪法官所運用的詩歌一樣充滿激情的語言,幾乎像是在謳歌這一現象。

  的確,盡管同性戀是一種普遍現象,但在任何社會都不居於主流,而不同的社會文化體系,對這個問題有著不同的態度與對待方式。但在美國則有所不同。美國是一個以基督教精神立國的國家,美國社會在西方世界內相對更保守更宗教化。同性戀、墮胎等問題在美國一直有很大的爭議,是因為它們涉及基督教的基本教義,是以美國人如此鄭重其事。西方曆史上因為宗教問題引發的戰爭不在少數,足見這些問題的嚴重性。

  簡言之同性戀婚姻問題在美國是個社會問題,更是個宗教、政治和意識形態問題,很容易產生認識上的分裂,進而引發情緒上的對抗,以及由此可能滋生的其他問題,乃至於愈演愈烈為社會對抗。所幸的是,美國的治理體制,已經為這類問題乃至所有的政治問題保留了和平解決爭端的套路,那就是一切交付給法院來裁斷,權利保護法院說了算。

  對於那些基於道德觀念和價值觀的問題,從來都沒有什么非黑即白的正確答案,而且從來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都不一定錯。對這些問題誰都可以有不同意見,其意見本身沒有什么是非曲直的問題,以“思想自由、言論無罪”這八個字就可以輕松容納。這些問題就算交給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的結論本身也不一定絕對正確,最多只是代表該審判庭多數法官的觀點而已。我們看看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同性戀婚姻的這個判決,肯尼迪法官代表正方的判詞婉約動人,但羅伯茨首席大法官代表反方意見的“異見”也擲地有聲。這份判決是以5:4的比例作出的,足見最高法院內部意見之分裂。這九名大法官是美國法律界“華山五絕”式的頂級人物,他們如有分歧,很難說誰對誰錯。

  如果不同的意見引發對抗甚至是沖突,那么這就是個大問題了,需要社會有個爭端解決機制來和平處理這些矛盾。但是,司法系統的價值就在於,它能建立一套體制,由經過專業訓練、具有職業倫理和公正精神的法官,嚴格依照事先建立的程序和實體規則來處理爭端,最後得出的裁決,各方無論是否滿意,都必須予以遵守。如托克維爾所說的,“司法工作的最大目的,是用權利觀念代替暴力觀念,在國家管理與物質力量使用之間建立中間屏障”。在各種爭訟不惜的問題上,這是人類社會所能找到的最低成本的和平公正解決爭端的手段。 (作者:王江雨)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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