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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紅包征稅暫不影響個人 細則需完善

2015-08-13
来源:京華時報

  日前,一份國家稅務總局[微博]《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內部文件在網上流出傳聞,網絡紅包征稅問題在網上炒得沸沸揚揚。雖然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還未發出正式通知,但消費者們對此事一直保持密切關注和討論。

  >>事件

  網絡紅包火爆提示稅收真空

  對紅包征稅的計劃出自一份日期為7月28日、在國家稅務局內部傳閱的文件,雖然是內部文件,不過在網上泄露。京華時報[微博]記者聯系到的一位基層稅務部門人士表示,“確實存在關于網絡紅包收稅的通知,但目前還不是正式文件,并且也沒有相關的時間表來確定何時公布。”

  發紅包早已不是新鮮事,特別是這兩年春節期間,紅包著實火了一陣。據騰訊數據顯示,今年除夕當天騰訊旗下的QQ和微信兩大紅包平臺的用戶們共收發了16億紅包,其中微信紅包收發總量達10.1億次,是2014年的200倍。

  支付寶[微博]官方披露的數據顯示,除夕期間,共有6.83億人次使用了支付寶紅包,這一天,支付寶紅包收發總量達到2.4億個,總金額達到40億元。

  由于便利性,通過網絡紅包進行錢款轉移也越來越流行。業內人士表示,因網絡紅包使用規模大而且覆蓋面廣泛,極易成為企業吸粉利器從而引發稅基侵蝕;又因其最近才興起,暫沒有對其進行明確監管,也逐漸暴露出不少問題,一直有稅法專家建議,對網絡紅包實行征稅。

  >>釋疑

  征稅只針對企業紅包

  記者了解到,國稅總局的這份文件規定,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湖北公度律師事務所楊建華律師告訴京華時報記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文件,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也就是說,如果某公司在過年期間向用戶派發1億元現金網絡紅包,則需要繳納2000萬元的稅,實際大家收到的紅包應為8000萬元。

  而對于個人之間的紅包,并不屬于征稅范圍。《通知》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稅務基層人士告訴記者,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親友之間發紅包不納入征稅范圍,這部分嚴格意義上說應該屬于贈與。

  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李偉民律師坦言,微信紅包屬于新興事物,現行法律法規對微信紅包是否征稅無明確規定,所以,稅務部門也很難操作。如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偶然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且應為全額適用。但畢竟微信紅包的金額大多只有幾元甚至幾毛錢,不宜直接征稅。

  此外,上述基層稅務人士告訴記者,代金券并不屬于征稅范圍,比如打車軟件派發的代金券、外賣軟件派發的抵扣券等。

  事實上,早在今年兩會期間,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就曾表示,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征稅,稅款應由派發企業代扣代繳,這是于法有據的。對于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應征稅,這與現行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也是于情有理的。

  >>難點

  具體規則應進一步細化

  此前有媒體報道,今年4月份,江蘇東臺一家公司參加某電視臺的綜藝節目,為了使得宣傳效果更好,現場發放了300萬元的微信紅包。回到東臺后,該企業主動向地稅局進行申報,向地稅部門繳納了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不過,上述基層稅務人士對記者表示,這種主動申報的方式太偶然了,在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很難依賴企業主動申報來完成稅收,《通知》也是希望能夠形成個規則。

  他還表示,當前《通知》也面臨一個征稅難點,因為按《通知》規定,對企業紅包征稅,對個人紅包不征稅,但是在微信、支付寶、QQ這樣的社交平臺上,要如何對企業進行界定有待觀察。如果企業的營銷部門員工以個人名義用個人賬號發紅包,稅務部門核實目的就成為難題。

  北京市齊進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晉則指出,現在微信紅包剛剛興起,金額不大,將來很可能出現支付寶曾經出現的情況,如果對微信紅包這類電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導致偷稅漏稅問題。所以,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關于網絡紅包征稅的相關法律,并設定一個起征點。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肖颯指出,企業應當依照納稅程序納稅。但是,在合法的范疇內合理避稅也是企業的自由。因此,這一規定的落實既需要相關部門出具細則予以規范,也需要相關企業的配合。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曉星對京華時報記者表示:“網絡紅包這種新興金融支付方式在法律方面的規范目前較不完善,但是考慮到其發展的快速和廣泛,從長遠看來應該進行稅收征管,這在法理角度來看完全符合,具體規范有待逐步完善。”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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