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據人民網12日報道,近日,備受關注的“複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熱議,被告林森浩父親請求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並與最高法法官見面數小時。專家表示,死刑複核階段,法官見被告人家屬是非常罕見的,法官為何會見了林父,林森浩的死刑有可能撤銷嗎?
死刑複核程序中被告家屬見到法官,罕見
先最高院的死刑複核程序對社會,甚至對辯護律師來說都是很神秘的。如2012年吳英案中,在遞交死刑複核手續前,被告辯護律師楊照東、張雁峰打電話詢問主審法官是誰,如何交接,試圖建立聯系。然而自始至終,對方拒絕透露任何信息,所有會見請求均被駁回,甚至連接電話的人是法官、書記員抑或其他身份都無從確定。
當一個死刑複核案件到了最高院後,辯護律師只能從立案庭查到這個案件由哪個庭複核,不會知道經辦人是誰,辯護律師想提交辯護意見時,只能寄到某個庭,而沒有具體的接收人。也就是說,律師連知道經辦法官是誰都非常難,而此次林父卻與最高法法官會見了數小時,實屬罕見。
曾有媒體報道,由於死刑複核非常敏感,參與法官通常隱身於案件之後,甚少透露個人信息。是否接見律師,他們有自己的想法。在等待答複尤其約見被拒絕時,律師和犯人家屬通常會求助於輿論。但這是把雙刃劍,運用得當能夠引起複核法官的重視,但也可能招致法官的反感。此次法官破例與林森浩父親會面,恐怕除了林父律師所言體現認真負責的態度,與案件備受媒體關注也有很大關系。
即使會見,關於林父的意見書法官並無答複的責任,因為林父遞交意見書在法律程序上無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死刑複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中明確規定: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辯護律師可以攜律師助理參加。當面聽取意見的人員應當核實辯護律師和律師助理的身份。也就是說,被告人家屬無權在死刑複核階段對最高法院提出意見。
林父遞交撤銷死刑申請,會實現嗎?
雖然林父遞交的意見書並無程序意義,但假如受委托的辯護律師認可了家屬的意見,以律師名義向法院提出,辦案法官應當聽取。
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審理複核後,有四種處理結果: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發回重審。除了予以核准,後面三種都會讓被告人暫時保住性命。不予核准的情形中包括“複核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林父一萬多字的《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一)》核心內容也主要放在證據有多處疑點。
這份意見書表示:第一,該案有兩份司法鑒定報告,其中,司法部科學技術研究所並未檢測到被害人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亞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鑒定中心的檢驗結果則檢測到二甲基亞硝胺,兩個國家級的鑒定機構對同一個檢材得出完全不一樣的檢驗結果,而法院卻認定了有毒物的檢測。第二,現有科學研究報告證明,N-二甲基亞硝胺廣泛存在於環境中,因為沒有提供檢測時的質譜圖,所以現有證據就不能確定檢測到的毒物是否來自於環境、人體自身合成,也不能排除取樣、送檢過程中的人為汙染。
若辦案人員認為確實存在上述問題,要給原審法院或公安機關發函,要求補查並作出說明。曾有一位法官告訴媒體:“必要時自己也要親自去查——有時對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證據說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
最高人民法院某刑庭領導有一次在中國法學會作交流時曾介紹,2013年報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案件,需要進行證據補查的達到39%。有的案件,補查後依然存在疑點,辦案機關提供的說明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暫時保住性命。
哪些依據決定法官對該案的判斷?
據多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死刑複核階段主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證據,二是政策。前者關注犯罪是否構成,後者考慮罪行是否至死。一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過的高級法官介紹,死刑複核權剛收回的幾年,不核准率相對較高,大約15%,現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緩期執行數字首次超過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核准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後,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則,很多都強調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共同犯罪導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處一人死刑;只殺一人並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林森浩案件符合只殺一人的條件,但其承認投毒的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自首還需討論。
據了解,與證據存疑的案件相比,對政策的考慮存在一定彈性。一些案件如果處於兩可之間,被害人家屬的態度就顯得非常關鍵。被告人一方積極賠償,獲得諒解,就可能保住一命。但在“複旦投毒案”中,被害人家屬態度一直較為強硬,曾明確表示“不會諒解林森浩”。
媒體與輿論也會給案件的審理造成無形壓力,但最高法法官曾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對證據問題非常堅持,絕不會因為各種壓力判處或核准一個可能無罪的人死刑,當然也不會免除一個有罪之人該有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