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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官辭職非小事,人大應有交代

2015-09-11
来源:北京青年報

  昨天,樂視網負責人在新浪微博發布消息稱,歡迎丁磊加盟,擔任樂視超級汽車聯合創始人、全球副董事長、中國及亞太區CEO。此前,上海浦東新區人大常委會7月9日召開會議,決定免去丁磊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職務。從丁磊提出辭職到浦東新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其辭職,再到樂視網宣布丁磊正式任職,又一名辭職廳官的去向最終確定。

  近段時間,官員辭職成為一種引人注目的現象,也成為一個引發輿論熱議的社會話題。普通公務員和一般官員辭職者並不少見,級別較高的廳局級官員辭職則比較罕見。有的廳官辭職無需特別“重視”,如國家衛計委體改司原副司長劉殿奎和國家發改委投資司原副司長張明倫辭職(兩人辭職後都入職陽光保險集團),兩人都不是選舉類官員,辭職也無需人大批准。有的廳官辭職則不是小事,如丁磊辭職後入職樂視超級汽車,如山東菏澤市原副市長張毓華辭職,入職深圳一家保險公司,如山東省濟寧市原市長梅永紅辭職,加入民企華大基因,出任深圳國家基因庫負責人。這三名廳官的辭職,顯然不像其他官員辭職那樣“簡單”,不但人大需要依法審議和認真考量,公眾也有權進行監督和追問。

  我國《憲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200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議事規則,規定“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選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也應當按照這個思路,要求在審議人事任免事項時,有關方面應介紹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並說明擬任免的理由。

  山東濟寧市、山東菏澤市、上海浦東新區三地人大(及常委會)之前分別選任梅永紅、張毓華、丁磊擔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現在又接受他們的辭職請求,無論從程序還是實體看,三地人大(及常委會)都應當充分掌握三人辭職的基本情況和理由,並對社會公眾特別是當地百姓有所交代。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回應社會上對政府主要負責人辭職的議論或猜測,至少有以下三個層面。一是對梅永紅、丁磊們出任政府主要負責人以來的工作,應有一個全面的總結和評價,明確其是很稱職、稱職還是不稱職。另外,梅永紅、丁磊們提出辭職後,是否按規定對他們進行了離任審計,如果沒有進行離任審計,原因是什么,如果進行了離任審計,其結果又是如何,這些也要有明確的說法。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提出辭職,理由到底是什么?有人說是因為他們對自己的現狀不滿意,甚至是對官員收入不高頗為介懷,或者是對未來的仕途預期不樂觀;有人說是因為他們以前是在中央部委或國有企業任職,遲遲不能適應地方政府的工作環境;也有人說他們提出辭職時已經找好理想的去處,他們作為官員,有權追求自己理想的人生目標……眾說紛紜,不一而足。地方人大(及常委會)有權要求提出辭職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自己的辭職給出正當的理由,也有權對他們給出的理由作出客觀的評價,並將他們的理由和人大(及常委會)的評價向社會公開。

  第三,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違反此規定者,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處罰款。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辭職後,很快進入民營企業或商業組織擔任要職,這些民企或商業組織或他們從事的營利性活動,是否與其原來的工作業務“直接相關”?廳官以這種方式從官場進入商場,是否符合黨政領導幹部辭職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將擔任公職時的權力、人脈資源轉移變現之嫌?對此,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而不能以廳官辭職後入職是“個人行為”為由不聞不問。

  一名普通公務員或官員辭職,人們大可以平常心待之。地方政府廳官則不同,他們的任職與辭職,與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和百姓利益有很大關聯,人們有權知曉他們為何提出辭職,以及地方人大(及常委會)為何接受他們的辭職。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地方人大(及常委會)作出積極、負責任的回應。 (作者:常武)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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