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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追責何以引關注?

2015-09-22
来源:工人日報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人們在意某個案件的追責進展,不僅因為它曾經損害了公平正義,更因為一些不文明、不科學甚至嚴重違法的辦案手段和方式,今天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如果不及時糾正、懲處,那么未來有可能繼續貽害無辜之人,貽害司法公平公正,甚至貽害依法治國的進程。

  備受關注的“呼格吉勒圖冤案”有了最新進展——據9月20日《法制晚報》報道,因涉及馮志明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賽罕分局的多名警官接受辦案機關調查,其中一派出所所長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1996年,馮志明領導偵破“4·9女屍案”(即“呼格吉勒圖案”)後,包括其在內的多位警官因“迅速破獲大案”獲集體二等功。去年底,馮志明已被檢察機關帶走,被認為是“呼格案”啟動追責後,第一個被調查的人。

  從2014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再審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人們便期待著也一直關注著此番冤案的追責情況,這也是呼格父母最在意的事情。恰如當時相關部門表示,無論涉案人員現身居何職、是否離退休,都將依法按照程序調查,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會依法嚴厲追究。馮志明被帶走調查,其妻子被采取強制措施,涉及其案的多名警察接受調查,這說明相關部門的調查並未停滯,真相和隱情終將被漸漸揭開。

  1996年,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奸殺案的凶手,在案件發生僅62天後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這當然跟辦案人員的辦案手段、方式、能力有關,跟有人急於破案立功、不惜違法違規有關,但也與彼時的“嚴打”背景和法治環境,以及人們對法律的認知有關。

  從1996年到2015年,近20年時間,無論公檢法工作人員還是普通百姓,法治意識都在逐漸提高,一些法治理念也在逐漸轉變,無罪推定、疑罪從無、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輕易僅憑口供定罪等等,逐漸成為共識,指引著司法實踐,也指引著人們對個案的理解和認知。發生錯案的幾率在逐步降低,避免錯案的各種制度、機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比如,近年來,不少地方的公檢法系統在積極嘗試和推動建立辦案責任制,要求公檢法的工作人員對自己辦理的案件終身負責,一旦造成了冤案、錯案,便要追究責任,不因工作調動、升遷或者退休等而不予追究。9月21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完善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明確了法官違法審判必須追責的7種情形。其意圖很明顯,一個“犯罪”的汙點對人一生的影響舉足輕重,那些剝奪生命的死刑判決更是難以挽回。因此,公檢法工作人員尤須謹慎辦案、依法辦案,嚴禁刑訊逼供,枉法裁斷。

  前段時間,安徽省高院登報向19位蒙冤者道歉,以公告的方式為他們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獲得輿論一致好評。案子判錯了,冤枉了人家,賠禮道歉是理所當然,但這種直面錯案、公開道歉的做法,折射出司法機關態度和理念的轉變——知錯能改,願意並且敢於接受公眾的監督和質疑。相比一些遮掩錯案,故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況,這顯然更容易贏得公眾的認同。

  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曆史檢驗。”事實上,這兩種制度在一些地方已展開試點。在一些試點地區,一些法官因此倍感“壓力山大”。其實,在正常的法治環境下,只要法官依法辦案,嚴格遵循各種程序規定和制度安排,尊重證據,尊重當事人的權益,居中裁判,何來“壓力山大”?站在法治的視角,法官的壓力只應來源於法律,而非被人情等案件之外的因素所累所動。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人們在意某個案件的追責進展,不僅因為它曾經損害了公平正義,更因為一些不文明、不科學甚至嚴重違法的辦案手段和方式,今天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如果不及時糾正、懲處,那么未來有可能繼續貽害無辜之人,貽害司法公平公正,甚至貽害依法治國的進程。(林琳)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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