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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提錢出獄”,光糾錯還不夠

2015-11-05
来源:京華時報

  因貪汙、受賄被判刑17年6個月的河南省儲備糧管理中心原書記張傳君,因受賄被判刑13年的河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李占朝等23人,因不符合監外執行規定均被重新收監。11月3日,記者從新成立的鄭州市刑事執行檢察局了解到,該局在鄭州檢察機關開展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中,重點檢察“有權人”“有錢人”的刑罰執行情況,在專項活動中重新收監執行23人,並因此榮獲多項榮譽。

  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社區矯正等刑罰執行制度,本是司法文明的象征。但這些彰顯了人文關懷的現代刑罰制度,也常常成為罪犯逃脫制裁的手段。這其中,又以“有權人”“有錢人”為甚。“提錢出獄”“以權贖身”等網絡戲謔,形象地表達了民眾對刑罰執行腐敗的憂與痛。

  刑罰執行領域的專項糾錯,並非鄭州的特有產物。11月2日,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專項報告中,也披露了一組數據: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糾正刑罰變更執行不當1028件,糾正原判決裁定錯誤574件。

  這些糾錯數,若放在全國刑罰執行總量中,也許並不算多。但對每一宗個案來說,錯了,就是百分之百的錯。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加大對刑罰執行的監督,努力遏制這一領域的腐敗,是檢察機關的應盡職責。“有權人”“有錢人”不符合監外執行規定,卻被監外執行,當然應予糾正。有錯必糾,實乃本分。若有錯不糾,就是失職。

  要遏制刑罰執行中的腐敗,光有糾錯還遠遠不夠。如果制造錯誤的根源不找到、不根除,那么前糾後錯、邊糾邊錯就會成為現實。其實早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曾聯合開展過一場針對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專項檢察活動,當時也是戰績斐然。但在那次專項檢察之後,刑罰執行腐敗沉苛又起。10年之後的又一次專項檢察,當認真吸取過往的經驗與教訓,變專項檢察為日常檢察,變運動化司法為常態化司法。要從制度建設上把究責與糾錯統一起來,更要在司法實踐中把“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切實貫徹下去。

  我注意到,各地檢察機關在公開專項檢察的相關戰果時,多聚焦於“發現一起,糾正一起”;其實對那些執法司法人員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更應“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糾錯和究責,是刑事執行監督的一體兩面,不可分割。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就應站在監督的第一線。監督不是請客吃飯,也不是配合協作,監督的主要內容就是糾錯與究責。監督有效起來,刑罰執行腐敗才會逐漸消停下去。 (作者:王雲帆)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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