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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起訴奧巴馬案 到底誰贏了?

2015-11-10
来源:觀察者網

  上周,美國商界出了件大事,11月4日,羅爾斯公司(Ralls Corporation)就羅爾斯訴美國總統奧巴馬和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案達成了最終和解,羅爾斯公司撤銷對美國總統奧巴馬的訴訟,美國政府撤銷對羅爾斯俄勒岡風電項目轉讓的反對。而羅爾斯正是中國企業三一重工在美國關聯公司,此次三一訴奧巴馬案的主角。

  牆外開花牆內香,消息傳出後,沸騰的倒是國內的媒體,觀點也是涇渭分明地分成了兩派:一方認為“民告官”告贏總統這種事只有在美國才能出現,這是美國的勝利;另一方則歡呼中國企業終於迎來了在美國的勝利,從此揚眉吐氣,可以以此為標杆在美國放心地投資了。兩派觀點相當對立,那么問題來了,究竟是誰贏了?

  羅爾斯風電受阻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還得從事情發生的2012年說起。當時三一關聯公司羅爾斯從希臘電網公司Terna US處,收購了俄勒岡風電Butter Creek風電項目,包含4個風電場,並計劃安裝三一制造的風電機組。

  後面,就是國內媒體熟知的一段了:“在並購發生前,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就審查了風電場的規劃位置,且在與國防部磋商後通過了規劃,得出了‘沒有危害’的結論。在取得該項目建設的所有審批和許可後,三一集團及羅爾斯公司先後投入了1300萬美元。”

  這時,本案的另一個重要角色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The Committee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下稱CFIUS)登場了。

  CFIUS,是一個美國對外國投資的專管部門,審查外國在美國投資對國家安全的影響。1975年由福特總統下令建立。該委員會一直由美國財政部長擔任主席,其他成員還有美國8個部門的長官,即國務卿、國防部長、商務部長、司法部長、國土安全部長、能源部長、貿易代表辦公室主任、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而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經濟顧問委員會、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土安全委員會都派出人員列席參會。國家情報主管以及勞工部長同樣列席,但無表決權。

  可以說,這個機構掌握著美國企業並購的生殺大權,具體權力有多大?一般來說,它有權監督與評估由外國人發起或與外國人有關的兼並收購,並視其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影響程度,授權進行相關調查,並視情況上報總統,而美國總統則需要在接到報告15天內作出是否終止交易的決定。

  如果這一段像繞口令似的大段文字還不能使你對它的權力有直觀的認識,那就這么說吧:美國有個國內稅務局(IRS)知道吧?Niubility吧?沒錯,CFIUS對美國企業的威懾力大約就和IRS對美國老百姓的威懾力差不多。

  就是這么一個大家夥,開始找羅爾斯麻煩了。羅爾斯公司的這四個風電場都位於博德曼海軍武器系統訓練基地(Naval Weapons Systems Training Facility Boardman)附近,其中一座位於該基地所屬的空域之內,而另外三座離這一空域距離都小於8公裏。美國海軍在此培訓無人機和電子戰飛機的操作員/飛行員。

  據此,列席CFIUS的那位國家情報主管提出了一些潛在的國家安全隱患。因此該委員會要求羅爾斯公司從此風電場撤資。2012年7月25日,羅爾斯公司收到來自CFIUS第一條禁令,要求風電項目立即停工,理由是“涉嫌威脅國家安全”;8月2日,又收到了第二條禁令,禁止該項目進行任何轉讓。

  不讓幹,又不讓轉手,更坑爹的是CFIUS沒有賠償機制,它不會為發出的禁令補償羅爾斯公司一個子兒。

  根據當時美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如果羅爾斯在當年12月31日完成並網發電,可以拿到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0%的一次性現金返還。現在,風電場不能造了,現金返還不用想了,預期的發電收益也沒了;不讓轉讓,連先期投入的資金也要打水漂了。據估算,羅爾斯的損失總計將達到2500萬美元。這下子,羅爾斯公司急了。

  2012年9月12日,羅爾斯正式把CFIUS告上法庭,起訴理由是被告的行為“違法且未經授權”。這場中國企業與美國政府間的訴訟大戰正式拉開了序幕。

  奧巴馬介入

  這時,很多人肯定還感到納悶,另一個主角——美國總統奧巴馬哪去了?到現在為止都沒有登場嘛。別急,他馬上就出場了。

  前面說了,CFIUS會視情況上報總統,它這回確實這么做了。奧巴馬在收到CFIUS的報告後幹了兩件事:

  一:發出總統令,支持CFIUS的裁決,並授權CFIUS調查所有涉案公司賬目、通信往來、企業備忘錄、辦公設備、電腦數據、軟件的權力;還可以約談所有涉案公司的員工和管理層;並授權司法部采取任何必要的手段執行該總統令。

  二:撤銷CFIUS之前發出的禁令,因為CFIUS的相關決定已被奧巴馬總統令所取代。這是自1990年美國前總統布什否決一樁中國收購案22年後,美國總統再次直接出面叫停外資收購。

  由於CFIUS的禁令不複存在,導致羅爾斯失去了原先的起訴對象,於是乎,2012年10月1日,羅爾斯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提交訴狀,直接將美國總統列為被告。

  後面的故事大家就比較熟悉了,2014年7月15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的合議庭做出裁決,宣布美國總統奧巴馬的總統令,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程序正義,剝奪了羅爾斯在該項目中的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法庭判決美國政府需要向羅爾斯提供相應的程序正義。

  需要指出的是,這個裁決只是指奧巴馬支持CFIUS裁決的總統令錯了,並不是宣布禁止羅爾斯收購行為的行為違法。原來,在此案中,美國政府自身出現了程序性的錯誤。

  程序正義在美國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重要性遠遠大於事實正義。如果程序出了錯,美國司法機關往往寧可廢除一個合理的決議、判決,也要維護程序的嚴肅性。

  此案中,美國政府未提及具體的原因和評估的手段,也沒有給予羅爾斯公司辯駁的機會。羅爾斯公司據此認為這違犯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不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財產”的部分。

  不過美國當局在之前的中海油、中航技進出口等案例中,也沒有提及具體原因和評估手段,為何對羅爾斯就不可以?觀察者網專欄作者冷哲就曾刊文認為,羅爾斯公司具有的優勢就是——它是一家美國私營公司。他表示:“美國文化強調自由市場經濟,對國有公司總是十分警惕。外國公司來投資,只要是國有公司就已經有了原罪。”

  私人公司自然就不同了,在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美國,這自然犯了大忌。再加上奧巴馬向來喜歡隨意發號施令,這一判決也未必沒有美國的司法權對行政權敲打的因素在內。

  不過,當時的判決並沒有逆轉羅爾斯公司的不利局面。因為判決只是指出程序上有錯。奧巴馬政府完全可以重開審議,允許羅爾斯申辯,然後再公布理由和依據再次否決該項目。事實上,正如前文所說,要在這樣的問題上讓美國政府作出改變幾乎不可能。

  如果事情繼續這樣拖下去,官司曠日持久,司法成本巨大。奧巴馬政府在程序正義上輸了一招,怎么也扳不回來,面子上非常不好看;而羅爾斯公司則仍將蒙受巨額經濟損失。

  所以,一個需要找面子,一個需要拿回投資,雙方坐下來和解似乎成為唯一可行的法子。這便造就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

  誰輸誰贏

  現在我們可以回答本文開頭的那個問題了,奧巴馬和美國政府贏了嗎?表面上看似乎是奧巴馬政府輸了,它最終妥協了。雖然授權CFIUS和總統審查外商投資的《國防生產法案》中明確規定:“總統所采取的行為不適用於聯邦法院的司法審查”。但是總統令所基於的CFIUS的禁令,其程序錯誤幾乎無可辯駁,羅爾斯撤銷指控自然是最好不過的選擇。

  何況,奧巴馬政府的這一妥協還能帶來意外之喜。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企業告贏總統成為某些人口中美國模范榜樣的又一例證,讓他們歡呼雀躍,有的網友評論說:“如果這個官司放在中國,會贏嗎?”看來,美國政府輸了面子,但似乎也有“意外之喜”。

  而三一集團和羅爾斯呢?迫使美國政府撤回了總統令,並可以將風電項目可以轉讓給中意的買家,大大贏得了面子,看起來是勝利了。正如向文波5日接受央視采訪時所說,此次和解,反映了或者標志著三一在美國起訴奧巴馬總統,和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取得完美的結局,或者說徹底的勝利。因為這個判決的下達,事實上說明,三一重工在美國的這項投資並沒有危害美國國家安全。另外,三一在美國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且,這項判決,也為三一風電在美國的發展,掃除了障礙。

  但是,俄勒岡風電項目的投資徹底泡湯也是事實,三年裏,原本投產可以獲得的經濟收益都化為烏有,停工損失巨大,美國政府的稅收返還也無從談起,而這些還不包括法律成本。況且這一結果讓三一自己都有些意外,正如事後三一總裁向文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所說:“過程比結果重要,事先沒有考慮到有結果。”

  當然,如果三一集團和羅爾斯選擇不和解,官司一直打下去,可以肯定最終禁令仍將被確認,那所有的經濟損失幾乎無法挽回。選擇和解而且還可以將資產出售給自己指定的下家,無疑是三一和羅爾斯所能得到的最好結果了。

  不過,其他中國企業或許能夠從本案中受益。因為這一和解案例首次質疑了美國政府在外商投資領域的“秘密審查”程序,或許能夠逼迫CFIUS在未來對其他中國企業的審查中更加公開透明,使得中國企業獲得更為公平的投資環境。當然,中國企業在境外的經營,也應在投資合作先期就先摸清遊戲規則,規避相關風險,做好法律環境的評估。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時,也要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利益。這恐怕才是本案最大的意義所在。(作者:華雲)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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