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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不可能”:打破脅迫殺人的詛咒

2015-11-20
来源:東方早報

  四川宜賓首富、伊力集團董事長章英啟被綁匪綁架,之後在綁匪的脅迫下參與將一名陌生女子殺害,綁匪將其放回,並勒索巨額贖金。好在章英啟沒有聽任綁匪的擺布,還是選擇了報警,目前綁匪已經被抓獲。

  但是,章英啟要不要對自己的“殺人”承擔罪責,引發了輿論熱議。

  有人認為:章的殺人是“被迫”的;也有人認為,畢竟是他殺人了,就不用負責嗎?

  2009年曝光過一起與此雷同的案件。河南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夏某,被綁架後,被逼迫“強奸並殺害”一名女子(其實,夏某只是將其勒暈,再由兩名綁匪將其殺害),之後綁匪將夏某放回,並勒索1000萬元。當年,夏某並沒有被追究刑責。

  通過脅迫殺人施行精神控制,這是江湖施行千年的“投名狀”:你殺過人,身上背了人命,就不能向政府自首,只能在團夥裏死心塌地地犯罪,犯罪團體的頭目也可據此要挾。中國近年的刑事犯罪團夥中,也有這種令人發指的行為。

  投名狀———強迫殺人,並據此要挾,或勒索贖金,或者脅迫從事犯罪活動———是一種血腥的灰色社會規則,隱藏在跌出人類底線的犯罪活動中。這次綁匪脅迫宜賓首富殺人,據此勒索,也是故伎重施。

  這個“黑色詛咒”能成立的前提,就是綁匪料定:被害人殺人之後,要被法律追責,甚至認為那是“背上人命”,只能被判死刑,所以被害人不敢報警,只能就范。

  “受脅迫殺人”到底算不算犯罪?

  此案被曝光之後,就有人引述《刑法》第28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認為“被脅迫殺人”應該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其實,近年來中國司法界也逐漸引進了“期待不可能”原則,據此“被脅迫殺人”有了犯罪阻卻理由,從而不僅只是減輕、免於處罰,甚至可能不構成犯罪。

  “期待不可能”原則,源於1897年德國一起所謂“癖馬案”的判決。該案的被告是一名馬車夫,受雇於人,被告駕馭之馬經常用尾巴繞住韁繩並用力下壓,妨害駕馭;被告多次提出更換此馬,但雇主不同意。被告迫於生計,只有依從;最終,“癖馬”還是將人撞傷了。但是,馬車夫被法院判決無罪。當行為人無條件選擇合法行為時,即使實施了違法行為,而且存在過失,也不負刑事責任。

  因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法律不要求公民在特定環境下做出他無能為力、不具有自由意志的事情。在一個人的生命權受到直接威脅時,當事人被迫做了違法乃至犯罪的事情,這固然與見義勇為的道德要求相距千裏,但在那種“期待不可能”的環境下,當事人已經喪失了自由選擇的可能性,喪失了自由意志,那么,事後法律就不應該做出嚴苛的評價。“期待不可能”原則,也體現了法律對人性弱點的體認和寬恕。

  當然,“期待不可能”原則,也不應該被濫用,否則就成為當事人推脫自身責任、乃至成為泯滅人性的借口。如果一個人只要受到一點威逼利誘,就可任意僭越法律,並拿出“期待不可能”作為免責借口,那么,作為社會秩序基礎的自由意志和法律的嚴肅性就徹底崩塌了,人們就可以輕易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張明楷等法學家提出:中國在引進“期待不可能”原則的同時,也當對其進行限制。

  回到案件本身,還是需要警方查明,章英啟殺人時,其受到的脅迫是否達到對其生命構成直接威脅的程度,從而構成“期待不可能”。根據報道,至少章英啟選擇報警、相信法律,沒有聽任綁匪的要挾,這是值得肯定的。

  總之,引進“期待不可能”原則,有助於打破“投名狀”的黑色詛咒。法律是嚴肅的,但在必要的時候也會體現寬恕的精神。 (作者:東方早報)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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