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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孩該不該享受晚育假?

2015-11-18
来源:北京青年報

  全面“二孩”放開後,生不生二胎成了許多育齡夫婦面臨的重大選擇,而生二胎能休多長時間產假,休二孩產假會否加重就業性別歧視等等,也成了近期輿論熱議的話題。專家認為,生育不是一種個人行為,而是一種社會行為,生育所產生的社會責任和風險,不應只由職工和用人單位來承擔,而需要由社會保障來分擔。

  對許多育齡夫婦來說,以前主要是讓不讓生二胎的問題,現在的主要問題則變成了能否支付生育二胎的成本,而生二胎能享受到什么樣的政策保障,也成為考量生育二胎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按現行規定,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前者為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後者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不少地方規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范疇,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而不能享受晚育假。這將給生育二孩的婦女帶來哺乳、身體恢複等多方面的麻煩,令生育二孩的成本大為增加,可能讓不少育齡夫婦放棄生育二孩。

  在鼓勵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的年代,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能夠享受相應的晚育假,生育二孩不屬於晚婚,不能享受晚育假,這樣的規定自有其道理,這樣的道理多少也能讓人理解——生育二孩與獨生子女政策相違背,因此不能予以獎勵,二孩母親不能享受獎勵性質的晚育假(當然也不能享受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但是,實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後,獨生子女政策相當於自動取消,生育二孩不再與計劃生育政策相違背,二孩母親到底該不該享受晚育假呢?其中又有什么道理可講呢?

  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後,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二孩算不算晚育,二孩母親該不該享受晚育假,主要取決於對一個關鍵問題——生育二孩該不該予以獎勵——的認定。如果應當給予獎勵,那么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二孩就可以算晚育,二孩母親就可以享受晚育假,反之則不算晚育,不能享受晚育假。而對這個關鍵問題如何認定,又主要取決於對當前我國人口狀況和人口發展形勢如何判斷。

  如果認為當前我國社會生育率持續走低、勞動人口短缺、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快、家庭養老負擔加重等矛盾十分突出,已經到了全面放開二孩猶嫌不足,而需要適度鼓勵生育的地步(只是全面放開二孩,而非完全取消生育限制,似可理解為“適度鼓勵”),那么對生育二孩就應當予以獎勵,比如規定二孩母親可享受晚育假。反之,如果認為當前我國人口矛盾不是十分嚴重,全面放開二孩就能夠自然而有效地緩解人口矛盾,而不必采取適度鼓勵生育的政策,那么對生育二孩就不必予以獎勵,二孩母親就不應享受晚育假。

  至於休二孩假會否加重就業性別歧視,的確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和警惕。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對婦女權益包括生育權益的保障越有力,越可能影響用人單位招錄婦女的積極性,影響婦女的充分就業和在職場的發展,這在西方發達國家也不例外。但是,我們不能因為擔心造成這種負面影響,就有意無意放松對婦女權益包括生育權益的保障。正確的做法是,一方面以完備的法律政策強化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國家向婦女或安排婦女休二孩假的單位發放生育補貼、就業補貼,通過社會保障的渠道,與婦女和用人單位一道分擔生育二孩的成本,盡可能免除婦女生育二孩的後顧之憂。

  據報道,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相關法規的工作正在抓緊進行,全面二孩政策最快可能在今年底落地實施。這意味著留給育齡夫婦思量和觀望的時間已經不多,決策層應當立足和尊重客觀事實,著眼於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對當前人口矛盾和人口發展形勢作出科學、權威的判斷,盡早對“生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等具體問題給出明確的說法,讓公眾對生育二孩的成本有一個明確的預期,從而選擇理性的、負責任的生育行為。 (作者:常武)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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